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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字第 3958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3年度訴字第03958號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複 代理人 王妍玉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3年10月7日經訴字第093062265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90年3月14日以「小型振動馬達固定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 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案經被告於93年3月15日以(93)智專3(2)04093字第032024420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仍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2.第00000000號專利申請案應予新型專利權。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㈡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主張:

甲、原告主張:㈠

1.一種小型振動馬達固定構造,係包含:⑴座板,具電子構件及一個以上之線路接點。

⑵電路板,具感應元件、導電線路及一個以上之導電接點,

該導電接點焊接於座板之線路接點,使電路板固定在座板,且同時形成電路板與座板間之線路導通。

⑶轉子,該轉子具永久磁鐵。

⑷定子座,繞有線圈及由引線與電路板之導電線路導接,該定子座具有磁極與轉子之永久磁鐵相感應。

⑸殼罩,殼罩內容入有定子座及轉子。

2.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小型振動馬達固定構造,其座板設有一座孔,該座孔可供電路板沈設。

3.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小型振動馬達固定構造,其轉子具槽孔,使該轉子之重心與旋轉圓心成非一致。

4.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小型振動馬達固定構造,其殼罩具缺槽,電路板具凸塊,殼罩之缺槽可與電路板之凸塊相卡合。

㈡本案具進步性,未違反核駁處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

1.本案非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⑴本件原告所申請之「小型振動馬達固定構造」,主要是改

良習知之振動式小型馬達,適用在呼叫器、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為因應輕薄設計要求,而形成具有簡單構造,且具有較小體積及易於組裝及固定。

⑵引證案為一種「散熱扇馬達」,其與本案小型振動馬達不

同,該引證案未具備本案之座板、殼罩,以及該引證案之座板與電路板間之電訊導接均不相同,因此,該引證案未揭示本案之上述技術手段,在缺乏足夠令人誠服之證據,被告實難因此稱本案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該處分應屬違誤。

⑶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內容包含有:

①座板1,具電子構件11及一個以上之線路接點12。

②電路板2,具感應元件21、導電線路22及一個以上之導

電接點23,該導電接點23焊接於座板1之線路接點12,使電路板2固定在座板1,且同時形成電路板2與座板1間之線路導通。

③轉子3,該轉子具永久磁鐵32。

④定子座4,繞有線圈41及由引線42與電路板2之導電線路

22導接,該定子座4具有磁極43與轉子3之永久磁鐵32相感應;殼罩5,殼罩5內容入有定子座4及轉子3。

⑷玆將引證案與本案之技術手段比較說明如下:

①由於引證案係揭示一種散熱扇馬達,該散熱扇馬達與本

案小型振動馬達之作用不同,該引證案未具備本案之座板1構件。因此,該引證案並未揭示其電路板2與座板1間之接合技術;本案之電路板2由導電接點23 焊接於座板1之線路接點12,使電路板2固定在座板1,且同時形成電路板2與座板1間之線路導通之技術手段未被該引證案所公開。

②由於引證案之散熱扇馬達作用與本案不同,且其未具備

本案之殼罩5構件,因此,該引證案並未揭示該殼罩5內容入有定子座4及轉子3之技術,本案之該技術手段未被該引證案所公開。

③因該引證案之散熱扇馬達與本案小型振動馬達之空間形

態完全不同,本案具新穎性,係訴願決定機關所不予否認;再且,該引證案未具備本案之座板1、殼罩5,以及該引證案未具備、或導出本案之座板5與電路板2間之電訊導接等技術,因此,在缺乏足夠證據下,稱將電機結構裝置將電路板接點利用焊接於基座板之技術乃為一習知之技藝,亦為電機專業人員在馬達電路控制板普遍運用之技術手段,該處分理由難令人茍同。

2.本案具有增進功效:⑴本案之小型振動馬達固定構造,以座板之線路接點焊接於

電路板之導電接點,形成電路板與座板之結合固定,且同時形成電路板上之線路與座板上之控制線路連接導通,又將定子座之引線與電路板之導電線路作直接接設。因此,可以使整個馬達之固定容易、簡單且可避免引接線路之不便及可能發生拉扯斷損,該功效為引證案所無,故本案具有增進功效。

⑵本案之小型振動馬達固定構造,可以減小整個馬達之體積

、重量,因此,本案之振動馬達可以更符合通訊設備之輕薄短小需求,且同時組裝固定容易,該功效為引證案所無,本案具有增進功效。

⑶綜上,由於引證案與本案之技術內容有上述之差異,本案

未運用申請前該引證案已公開之技術或知識,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本案具有增進功效,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具有進步性。

3.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第3項與第4項具進步性:⑴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第3項與第4項為該申請專利範

圍第1項(獨立項)之附屬項,該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應與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內容一併考量,惟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已如前述具進步性,該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第3項與第4項亦當然具有進步性,且該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第3項與第4項所揭示之技術內容亦未被引證案所揭示。

⑵「其座板設有一座孔,該座孔可供電路板沈設。」「其轉

子具槽孔,使該轉子之重心與旋轉圓心成非一致」「其殼罩具缺槽,電路板具凸塊,殼罩之缺槽可與電路板之凸塊相卡合」為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第3項與第4項所進一步揭示之技術內容。

⑶引證案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為一種散熱扇馬達與本案小型

振動馬達不同,且該引證案亦未具備本案之座板、殼罩,因此,該引證案更未具備本案之座板設有一座孔,該座孔可供電路板沈設等技術,且本案之該項技術手段,係可以促使該小型振動馬達有更薄小之設計。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具有進步性。

又該引證案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為一種散熱扇馬達與本案小型振動馬達不同,該引證案未具備本案之轉子形成偏心旋轉、振動等技術,因此,該引證案更未具備本案之轉子具槽孔,使該轉子之重心與旋轉圓心成非一致技術,再且,本案之轉子形成偏心旋轉、振動等技術,係可以促使該小型振動馬達之振動功效更為明確,該功效為引證案所無,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具有進步性。

再該引證案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為一種散熱扇馬達與本案小型振動馬達不同,且該引證案未具備本案之座板、殼罩,因此,該引證案更未具備本案之殼罩具缺槽,電路板具凸塊,殼罩之缺槽可與電路板之凸塊相卡合等技術,再且,該技術手段係可以達成該殼罩與電路板之結合較為方便,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具有進步性。

㈢綜上所陳,本案係具有進步性,未違反核駁處分時專利法第

98條第2項規定,懇請鈞院鑒核,惠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俾符法制。

乙、被告主張:㈠原告認本案有增進功效具進步性,非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

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亦具進步性。未違反核駁處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云云。

㈡本案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主要特徵:「係其電路板上具感

應元件、導電線路及一個以上之導電接點,該導電接點焊接於座板之線路接點,使電路板固定於座板,且同時形成電路板與座板間之線路導通。」而引證案之散熱扇馬達之改良構造,係包括定子座,設極片及繞設有線圈,並結合有電路板;其電路板上設有控制元件,以軸孔可套在定子座之軸管者。就兩者之結構特徵比較,引證案之電路板構件設計,與本案電路板上之導電接點,及該導電接點焊接於座板之線路接點,在細節上雖有差異。

㈢惟查,原處分從未以引證案否認本案之新穎性,而係以其不符進步性之專利要件予以核駁:

1.查本案技術特徵中按焊接乃構件接合為常用之方式之一,在電機及電子領域利用焊接接合構件同時具有導通電路之效果,已常見於各種電路板上。本案無非利用焊接取代傳統導線接合之方式,將馬達及其控制元件接合於電路板及其座板上,達到接合、導通電路及縮小(所結合之系統)體積等效果,惟此種採用導電接點焊接於基座板之技術已屬習知,如引證案即有相似之技術手段,且為從事電機專業人員在馬達電機裝置上普遍運用並可輕易完成之技術實施,在功效上,引證案亦揭示有將電路板導電接點焊接於基座板上固定功能,與本案欲完成之功效相同,本案難謂具進步性。

2.又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即不具進步性,其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附屬項所界定之座孔、槽孔、缺槽及凸塊等構造特徵,亦僅習知技術之簡易附加,亦不具進步性。

㈣綜上論述,原處分(即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並無違誤,懇

請大院鑒核,惠賜如被告答辯之聲明為判決,以維權益,俾符法制。

理 由

一、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專利法第97條暨第98條第1項所明定。惟其新型如「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8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第00000000號「小型振動馬達固定構造」新型專利申請案,經被告審查略以,本案將電機結構裝置將電路板接點利用焊接於基座板之技術乃為一習知之技藝,亦為電機專業人員在馬達電路控制板普遍運用之技術手段,且本案專利用電路板設凸塊與殼罩槽相卡合亦為一般習用之技術,而在功效上本案強調電路板導電接點焊接於座板上固定結合,其實質並未有較87年11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散熱扇馬達之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之引證案更強固之功效增進,本案不具進步性,乃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依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兩造之主張各如事實欄所載,其爭點厥為本案是否有違核駁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進步性之規定?

三、本院判斷如下:㈠本件系爭第00000000號「小型振動馬達固定構造」新型專利

申請案,其申請專利範圍包含:「⑴座板,具電子構件及一個以上之線路接點。⑵電路板,具感應元件、導電線路及一個以上之導電接點,該導電接點焊接於座板之線路接點,使電路板固定在座板,且同時形成電路板與座板間之線路導通。⑶轉子,該轉子具永久磁鐵。⑷定子座,繞有線圈及由引線與電路板之導電線路導接,該定子座具有磁極與轉子之永久磁鐵相感應。⑸殼罩,殼罩內容入有定子座及轉子。」,而其功效為「使整個馬達之固定容易、簡單,且可避免引接線路之不便及可能發生拉扯斷損,且亦使整個馬達之體積也可以被降低,重量也可以被重縮減,因此,本案之振動馬達更可以符合通訊設備之輕薄短小需求,且同時組裝固定容易。」,足認本案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主要特徵係其電路板上具感應元件、導電線路及一個以上之導電接點,該導電接點焊接於座板之線路接點,使電路板固定於座板,且同時形成電路板與座板間之線路導通。

㈡而引證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係「一種散熱扇馬達之改良構造,

係包括:定子座,設極片及繞設有線圈,並結合有電路板;電路板,其上設有控制元件,以軸孔可套在定子座之軸管,電路板有一平齊之平邊,由平邊設垂直相切之導腳,導腳供霍爾元件之腳固定;」;查本案與引證案相較,本案無非利用焊接取代傳統導線接合之方式,將馬達及其控制元件接合於電路板及其座板上,達到接合、導通電路及縮小體積等效果;惟採用導電接點焊接於基座板之技術,乃構件接合習知且常用之方式之一,若在電機及電子領域利用焊接接合構件同時具有導通電路之效果,已常見於各種電路板上,如引證案即有相似之技術手段,且為從事電機專業人員在馬達電機裝置上普遍運用並可輕易完成之技術實施,在功效上,引證案亦揭示有將電路板導電接點焊接於基座板上之固定功能,與本案欲完成之功效相同,本案並未運用優於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預期之一般性技術發展,且輕易由習知技術可推論並完成者,難謂具進步性。又原告主張本案可以減少空間及減輕重量乙節,縱認屬實,亦僅謂本案無被告所稱之缺失而已,尚難謂較之引證案有何功效上之增進。是原告所訴,核不足採。

㈢又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即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

;其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附屬項所界定之座孔、槽孔、缺槽及凸塊等構造特徵,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特徵,僅係習知技術之簡易附加,自亦不具進步性,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案有違核駁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進步性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之要件。從而,被告所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被告對於第00000000號專利申請案應予新型專利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黃 秋 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琍瑩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申請
裁判日期:200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