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986號原 告 美商‧百工公司(Black & Decker Inc)代 表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陳長文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下同,西元除外)90年2月27日以「旋轉工具」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2000年2月29日於美國申請之第60/185.797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暨第22條第3、4、5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4月5日以(93)智專3(3)05077字第0932030839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黃 本 仁法 官 王 碧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 瑩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