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41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被 告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代 表 人 葉芳雄(所長)
參 加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農業事務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其意旨略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以92年8月6日竹市農字第0920018639號函否准原告申請撤銷78年6月19日竹市建農字第8579號等四件自耕能力證明書之行政處分,並請求將該核發予參加人之四件自耕能力證明書予以撤銷,如原告勝訴,其結果將使參加人已合法取得之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遭到塗銷,影響原告之權益重大等語。核其參加意旨,於首揭法律無違,自應准其參加,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黃 秋 鴻法 官 李 玉 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 靜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