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61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游錫堃(院長)被告參加人 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乙○○(市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徵收處分失效等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案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62年6月15日台內地字第528598號令就祭祀公業林全勝所有原坐落台北市○○區○○段103之1地號土地之核准徵收案失效或無效。經查上開被告對原告所為之處分,涉及徵收之執行機關台北市政府是否依法於公告期滿15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具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並將補償費提存於法院,完成徵收補償程序之爭執,有命其輔助被告機關而為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葉百修
法官 劉介中法官 黃清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