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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字第 68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85號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陳智超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89年5月25日以「多晶片封裝構造」,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乙○○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2年7月22日(92)智專三(二)04060字第09220737530號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20622643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