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843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許崑鐘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乙○○前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22日以「扇葉」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違反異議審定時專利法第106條、第107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22條準用第27條之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8月4日以(92)智專三(一)03021字第0922078654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所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黃 本 仁法 官 王 碧 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