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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字第 84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843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因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3年1月8日經訴字第093062104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繕具書狀補正之,並提出繕本2件,逾期不補正或不提出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即未表明原告係依同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或依第5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係依其他規定提起他種類訴訟?如非提起同法第4條撤銷訴訟請求本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而係請求本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命被告作成依原告所為異議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同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原告起訴之聲明即有欠缺而應正確表明如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請求判命被告應就原告○○年○○月○○日之異議申請作成異議成立之行政處分。」始符合有效權利保護之原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