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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更一字第 24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更一字第0024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被 告 財政部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墊付款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3 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5年4 月27日下午3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王碧芳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案由:申請墊付款
裁判日期:200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