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代 表 人 高華柱(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乙○○
徐鈴茱律師施盈志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有關退輔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