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1053號上訴人即原告 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內政部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14日本院94年度簡字第010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第一庭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