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212號抗 告 人 甲○○即 原 告上列抗告人甲○○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本院94年度簡字第212號判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 而抗告程序亦類推適用此規定。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第四庭法 官 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