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3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乙○○(主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有關規費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8日本院94年度簡字第36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
246 條第2 項、第3 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第二庭法 官 李 得 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