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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1397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01397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乙○○(部長)訴訟代理人 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利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4年03月16日院臺訴字第094008246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本件原告未經申請許可於民國92年8月8日在南投縣○里鄉○○○段濁水溪之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遭被告所屬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查獲,以其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為由,於92年9月5日以經授水字第09220248590 號處分書依同法第92 條之2第7款及第93條之5規定,處原告以罰鍰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沒入其使用之未懸掛車牌砂石車一部(廠牌:HINO,下稱系爭砂石車),原告不服上述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認系爭砂石車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認有留存必要,而諭令查扣責付被告所屬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下稱第四河川局)保管中,在檢察官命令發還前,被告逕予沒入,有商榷餘地,而以93年3 月19日院臺訴字第093 0083181 號訴願決定將被告前開處分有關沒入使用之設施或機具部分撤銷,其餘訴願則駁回。

罰鍰部分因原告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嗣南投地檢署於93年

9 月20日以投檢榮勤93執緝299 字第15164 號函知被告所屬第四河川局,稱本件因相關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請該局依法就責付代為保管之系爭砂石車予以處理,被告乃於93年9 月30日以經授水字第09320243890 號處分書沒入原告所有系爭砂石車,原告對沒入部分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陳述:

一、原告於92年8月8日在南投縣○里鄉○○○段濁水溪之河川區域內,經被告所屬第四河川局查獲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該案業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以92年度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使用之砂石車則未沒收。而依據該判決書內容所示,該判決係斟酌本案盜採砂石數量不多,且於甫行盜採之始即遭查獲,尚未實際獲利,犯罪情節尚輕及一切情狀,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又提及本案所盜採砂石數量不多,犯罪情節及危害非鉅,倘將原告賴以維生之系爭車輛遽以沒收,顯失比例原則,故不就系爭砂石車另為沒收之諭知。

二、而本件第四河川局當時測繪之測量圖籍成果顯示堆置數量僅約317立方公尺,然以上數據如何測得,且測得之高程是否已涵蓋原有地形高程所得來之數據,應仍有誤差。

三、又依前開判決書內容所示,將砂石載運至附近位於○里鄉○○○段田340–4之空地位置,俟日後覓得買主後以每立方公尺110元之價格轉售牟利,共計堆置317立方公尺(按以上數據計算約合34,870元),可得知挖取之土石應仍堆置於現場,且原告係受雇於雇主從事載運工作,並非真正得利者。另依水利法第93條之5 規定,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之規定所示,被告須視情節並斟酌是否沒入機具,並非必然予以沒入。

四、綜上,原告觸犯法律之行為所於法理應不致於受到如此嚴厲之處分。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陳述:

一、本件訴外人彭有能於南投縣○里鄉○○○段濁水溪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駕駛挖土機採取土石,將土石裝載於訴外人邱錦來及原告所駕駛之砂石車,並由渠等運至拔社埔堤防後之私有地堆置,經第四河川局巡防員會同南投縣警察局集集分局及水里分駐所警察查獲,並經原告於取締紀錄簽名捺印在案,有第四河川局92年8月8日取締紀錄及位置圖可稽,故原告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已甚為明確。復查,系爭砂石車雖經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以盜採砂石數量不多云云,不為沒收之諭知,惟原告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被告依同法第93條之5規定沒入其使用之系爭砂石車,係屬行政罰,與刑法竊盜罪或水利法第94條之1規定特別刑法之處罰條件及目的不同,因此,本案被告於南投地檢署對系爭砂石車解除扣押發還,無再保留作為證據之必要後,依法沒入系爭砂石車,並無不當。

二、又原告於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取土石,即應受罰,不以其係受雇於他人及非真正得利者而可排除之,況且原告涉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以原告未傾倒砂石至河床便道上,反係載運砂石至指定之空地堆置,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告於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行為,嚴重破壞河川生態環境及危害橋樑、河防安全,被告基於維護河川正常機能及河防安全之河川管理需要,為避免原告利用該機具再進行河川區域內之違法(規)行為,被告依水利法第93條之5及「經濟部水利署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規定,沒入系爭砂石車,並無不當。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之代表人於訴訟進行中由何美玥變更為乙○○,茲被告現任代表人乙○○檢附經濟部經人字第095023651760號令依法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三、採取或堆置土石…」、「違反第46條、第47條、第54條之1、第63條之3、第63條之5、第65條、第78條、第78條之1或有第78條之3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並得公告拍賣之。」為水利法第78條之1 、第93條之5 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未經申請許可於92年8 月8 日在南投縣○里鄉○○○段濁水溪之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經被告所屬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查獲乙節,為原告所不爭執,且有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執行違反水利法現場取締紀錄、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自足信為真實,從而,被告以原告有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情事,依同法第93條之5 規定沒入其所使用之系爭砂石車,於法並無不合。

三、至原告主張伊不應受此嚴厲之處分云云,固執:①被告所屬第四河川局當時測繪之測量圖籍成果顯示堆置數量約317立方公尺,該數據之測得應有誤差。②伊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涉犯竊盜罪嫌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認本案所盜採砂石數量不多,犯罪情節及危害非鉅,倘將原告賴以維生之車輛遽以沒收,顯失比例原則;③又原告將砂石載運至附近空地堆置,該土石應仍堆置於現場,且原告係受雇於人從事載運工作,並非真正得利者;④被告依法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仍須依情節斟酌是否沒入機具,並非必然予以沒入等項為據,惟查:

㈠、本件原告採取南投縣○里鄉○○○段濁水溪之河川區域土石,堆置之數量約317立方公尺等情,業據被告所屬第四河川局當場查獲並攝影測量,製有現場取締紀錄、現場測繪圖及照片等件在卷足憑,並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原告涉犯竊盜案件中審認屬實(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參照),自堪信為真正。原告就此,既未具體主張伊採取土石實際數量為何,復未主張被告依查獲現狀計算土石堆置數量約為317立方公尺究有何合理可疑之處,並舉證以實其說,徒空言上開數據應有誤差云云,要無可取。

㈡、次按刑罰與行政罰本質及規範目的各有不同,刑罰乃刑法規範使用之法律制裁手段(亦即公平報應犯罪,衡平犯罪惡害及使行為人再社會化之法律手段),兼具報應、威嚇及預防之目的。而行政罰所處罰者,乃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其目的在維護行政秩序。基於憲法比例原則,一行為同時該當於刑罰及行政罰之構成要件時,如其法律目的、處罰手段不同,且無輕重(特別)處罰之關聯時,自可分別科處,不相扞格。本件原告未經許可盜取河川區域土石之行為,同時違犯刑法第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加重竊盜罪及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規定,而刑法竊盜罪之設旨在保障私有財產權法益,與水利法第78條之1 規定防護河川水道安全之目的有別,量罰標準互異,且無輕重處罰之關聯,揆諸前揭說明,自可分別審認科處。據此,原告有關違犯加重竊盜罪部分,雖經刑事法院於刑法加重竊盜罪保障私有財產權法益之規範目的下,審酌原告無前科、為受僱人、犯後未坦承犯行,盜採之數量及所生危害(指對他人財產權而言)非鉅等情狀,認對原告處以「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

3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之刑,無庸沒收原告供犯罪所用砂石車,已足收懲儆原告侵害他人財產權之效(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226 號刑事判決參照),然此要與原告所為盜採土石對河川生態環境之破壞、橋樑、水道、河防安全等之危害程度之判斷無涉,原告執刑事判決未就系爭砂石車宣告沒收,伊非真正得利者為據,逕謂被告沒入系爭砂石車之處分不當云云,核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確有未經許可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之事,被告以原告上開行為,嚴重破壞河川生態環境及危害橋樑、河防安全,為避免原告利用系爭砂石車再進入河川區域內為之,乃依水利法第93條之5 沒入原告使用之砂石車,洵屬有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並無違誤。原告執前開詞情指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不當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陳鴻斌法 官 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裁判案由:水利法
裁判日期:200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