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15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58號上 訴 人 萬里興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 表 人 李榮達(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繳驗不實發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上開期間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蕭忠仁法 官 黃清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裁判日期:2005-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