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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164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64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乙○○代理市長)被 告 交通部代 表 人 丙○○部長)住同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安置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6 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周玫芳法 官 劉錫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案由:聲請安置
裁判日期:200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