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64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乙○○代理市長)被 告 交通部代 表 人 丙○○部長)住同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安置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6 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周玫芳法 官 劉錫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