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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163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635號原 告 甲○○兼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丙○○部長)訴 訟代理 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日期:200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