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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189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899號原 告 三宏電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複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被 告 臺北縣泰山鄉公所代 表 人 丙○○(鄉長)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臺北縣政府代 表 人 乙○○(縣長)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遷獎勵金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裁判案由:拆遷獎勵金
裁判日期:200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