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0號上 訴 人 萬里興業有限公司即 原 告 樓代 表 人 甲○○(董事)被上 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即 被 告代 表 人 李榮達(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繳驗不實發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4年11月2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法 官 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