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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198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984號原 告 旭隆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89年09月21日以「胸罩㈠」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3年10月19日(93)智專三(一)03027字第0932093504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黃 秋 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