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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214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149號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 表 人 李榮達(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核發獎金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台財訴字第0940009493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原告補正被告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其所在地在高雄市,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胡方新法 官 黃本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裁判案由:核發獎金
裁判日期:200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