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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250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50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乙○○於民國(以下同)90年10月31日以「散熱片」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於91年11月20日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6條及第107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12月22日以(93 )智專三(一)03011字第0932112947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黃 秋 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