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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251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514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乙○○送達代收人 古明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乙○○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以下同)90年10月23日以「無縫胸罩及其製做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原告於92年10月8 日之公告期間內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及第20條之1 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參加人復於93年2 月6 日申請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並經被告准予修正。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11月30日以(93)智專三(一)02016 字第0932105822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惟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許 瑞 助法 官 陳 鴻 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