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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26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267號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複 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楊翠玲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5年1月10日下午3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法 官 李 得 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申請
裁判日期:200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