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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279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794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參 加 人 美商莫仕股份有限公司(MOLEX INCORPORATED)代 表 人 路易士 耶 賀特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上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允許美商莫仕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1年8 月30日以「電連接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12月10日以(93)智專三(二)02022字第0932108897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5 月30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參加人並於同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經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