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5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代 表 人 乙○○署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檢肅流氓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同年12月6 日下午14時15分於本院第7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林 玫 君法 官 李 玉 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怡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