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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289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95號原 告 健鼎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專利代理人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3 月29日以「應用於製作高爾夫鐵桿頭之合金材料」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