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02801號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複 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楊翠玲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7 月11日經訴字第094061316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92年5 月16日以「散熱扇之串聯模組」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2 月15日以(94)智專三(二)02022 字第0942014773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新穎性及第2 項進步性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之要件?㈠原告主張:
⒈系爭重點在於引證1 案及引證7 案是否有揭示本案之主要技術特徵:
⑴本件被告之處分理由,係執引證1案稱系爭案申請專
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第2項不具進步性,附屬項3至第11項不具進步性;執引證7案稱系爭案獨立項、附屬項第 3至第9項不具進步性。且其謂該引證2案、引證3案、引證4案、引證5案、引證6案均無法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⑵被告原處分指稱之「‧‧‧,至系爭案就申請專利範
圍第1項增加『導流靜葉鄰接對應於該側入風口』,以及就第2項增加『至少一側入風口凹設於兩風扇框體的結合面』之構造特徵,較之引證7案第3圖所揭『於框架11之環體上設複數個凹部使對應於該凹部之靜葉13可自環體凹部所形成之開口,提昇風量與風壓』,乃屬等效之對應構造,‧‧‧」,處分理由並不正確,且訴願決定理由書亦已指出:「‧‧‧。至於引證7第3圖所揭示之扇框結構,確實如訴願人所訴『於框架之環體上並未設復數個凹部,係該框架之圓形環體外壁為與框架邊齊平』,故引證7並未揭示系爭案『側入風口』之技術特徵,‧‧‧」,因此,該引證
7 案己無法支持本案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證據。⑶基於上述,以下僅就該被告所據引之引證1 案是否足
以證明本案不具新穎性、進步性再加以論述,首先特予陳明。
⒉本案具新穎性,未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款規定:
⑴判斷發明有無新穎性時,應以發明之技術內容比對是
否相同為準。不同即具有新穎性。及該比對方式,應採單獨比對方式,以個別獨立的引證資料與「請求項所載發明」進行比對,不將將二個以上的引證資料予以組合,以與「請求項所載發明」比對。
⑵本案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內容如下:
一第1風扇單元,其位於入風側,並由一框體容設一第1扇輪;一第2風扇單元,其位於出風側,並由一框體容設一第2扇輪;及至少一結合件,其係使該第1及第2風扇單元形成串聯排列及結合定位;其特徵在於:至少一側入風口,其形成在該第1及第2風扇單元框體之間,以相對增加該第2風扇單元之進風量及出風量;及至少一導流靜葉,其鄰接對應於該側入風口,該導流靜葉位於該側入風口之鄰接區域,如此由該側入風口吸入之氣流可受該導流靜葉之導引而增加風壓。
⑶引證1 案揭示之技術內容:「該冷卻裝置包含有散熱
片及至少兩個以上之風扇;其特徵在於:該至少兩個第1 風扇2 與第2 風扇3 係呈串聯式對接而成,位於兩風扇之間為以數個連結柱312 間隔形成有距離,俾使得散熱片1 在吸收中央處理單元之高溫時,藉由提供一種雙串聯式風扇為具有增壓之大吸風量,及具提升冷卻、降溫效果與速度」。
⑷被告稱:「引證1 案『第1 風扇與第2 風扇係呈串聯
式對接』、『兩風扇之間以數個連結柱間隔形成有距離』,即相對於系爭案之『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形成串聯排列及結合定位』、『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框體之間距』,且兩案皆據前揭構造達成『以相對增加該第2 風扇單元之進風量及出風量(具有增壓之大吸風量,及具提升冷卻、降溫效果與速度)』之作用,至系爭案就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構造特徵『第1 及第
2 風扇單元框體間具有至少一側入風口,及至少一導流靜葉鄰接對應於該側入風口』,亦已見於引證1 第
1 圖所揭『於連結柱形成之間距中設置之葉片22』,是故引證1 案堪證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⑸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散熱扇之串聯模組,共包
括有第1 扇輪(動葉輪,未繪示)、第2 扇輪22(動葉輪)及導流靜葉30(靜葉輪)等構件。經查,該引證1 案僅在其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2 、3 各設有一葉片22、32(動葉輪)等構件,該引證1 案僅係將二個風扇單元串接結合而已,該引證1 案並無被告所述之「於連結柱形成之間距中設置之葉片22」,被告顯然將該引證1 案「第2 風扇單元2 之葉片22(動葉輪)」誤認為本案之「導流靜葉30(靜葉輪)」,引證1案欠缺本案之「導流靜葉30(靜葉輪)」構件,該引證1 案與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內容不同,因此,該處分應屬違誤,且本案係具有新穎性。
⒊本案具進步性,未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
⑴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具進步性:
①引證1 案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僅係將第1 及第
2 風扇單元2 、3 串接結合而已,其與本案申請專利說明書及第1 、2 圖所示之習用構造相同,該引證1 案未具備本案之導流靜葉30(靜葉輪)技術手段。
②本案由於設有該「至少一導流靜葉30( 靜葉輪)」
技術手段為引證1 案所無,且該至少一導流靜葉30(靜葉輪)鄰接對應於該側入風口101 ,如此由該側入風口101 吸入之氣流可受該導流靜葉30之導引而增加風壓及減少風切噪音。
③引證1 案由於僅係將第1及第2風扇單元2 、3 串
接結合而已,其僅具有二葉片22、32(動葉輪),該引證1 案未具備本案之導流靜葉30(靜葉輪),所以該引證1 案無法達成本案可增加風壓及減少風切噪音等功效,本案係具有功效之增進。
④結論:
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具有進步性。
⑵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具進步性:
①引證1 案係由「第2 風扇3 基座31每一貫穿孔311
外側上設有連結柱312 ,當第1 風扇2 與第2 風扇
3 呈同軸串聯設置時,該連結柱312 可以使第1 風扇2與 第2 風扇3 間形成間距」。
②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主要技術特徵在於:「
至少一側入風口,其形成在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框體之間,並凹設於至少一風扇單元之框體之一側結合面上,以相對增加該第2 風扇單元之進風量及出風量」。
③按,該引證1 案之「基座31」與本案之「框體100
」構造不同,係被告所不予否認;引證1 案之「間距係由連結柱312 」所形成,因此,該第1 風扇2與第2 風扇3 結合後,將因該連結柱312 而增加厚度,與本案之「間距係凹設於至少一風扇單元之框體之一側結合面上」所形成不同,本案之第1 及第
2 風扇單元10、20結合後,該厚度並不會增加,況且,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技術內容可以被該後續之附屬項所依附(其差異容後詳述),本案係具有進步性。
⑶本案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具進步性:
①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附屬在第2 項(第2 獨
立項)之附屬項,該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應與其被附屬獨立項之技術內容一併考量,惟,該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第2 獨立項)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具進步性,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當然具有進步性。
②另,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揭示:「其中另設有
至少一導流靜葉,以導引氣流及增加風壓,該導流靜葉係可形成在該第1 風扇單元、第2 風扇單元之框體的入風側、出風側」。
③引證1 案由於僅係將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2 、3 串
接結合而已,其僅具有二葉片22、32(動葉輪),該引證一案未具備本案之導流靜葉30(靜葉輪),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揭示:「另設有至少一導流靜葉,以導引氣流及增加風壓,該導流靜葉係可形成在該第1 風扇單元、第2 風扇單元之框體的入風側、出風側」技術手段為引證1 案所無,該引證1 案無法證明本案不具進步性。
④結論:
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具進步性。
⑷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具進步性:
①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係附屬在第1 項(第1 獨
立項)之附屬項,該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應與其被附屬獨立項之技術內容一併考量,惟,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1 獨立項)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具進步性,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當然具有進步性。
②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揭示:「其中該側入風口係凹設於其中一風扇單元之框體的結合面上」。
③引證1 案之「間距係由連結柱312 」所形成,其與
本案之「該側入風口係凹設於其中一風扇單元之框體的結合面上」技術手段不同。況且,引證1 案之該第1 風扇2 與第2 風扇3 結合後,將因該連結柱
312 而增加厚度;本案之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10、20結合後,該厚度並不會增加,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揭示之技術手段為引證1 案所無,該引證一案無法證明本案不具進步性。
④結論:
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具進步性。
⑸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具進步性:
①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附屬在第1 項(第1 獨
立項)或第2 項(第2 獨立項)之附屬項,該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應與其被附屬獨立項之技術內容一併考量,惟,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1 獨立項)、第2 項(第2 獨立項)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具進步性,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當然具有進步性。
②另,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揭示:「其中該側入
風口係同時凹設於該第1 風扇單元及第2 風扇單元之框體的結合面上」。
③引證1 案之「間距係由連結柱312 」所形成,其與
本案之「該側入風口係同時凹設於該第1 風扇單元及第2 風扇單元之框體的結合面上」技術手段不同。況且,引證1 案之該第1 風扇2 與第2 風扇3 結合後,將因該連結柱312 而增加厚度;本案之第1及第2 風扇單元10、20結合後,該厚度並不會增加,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揭示之技術手段為引證1 案所無,該引證1 案無法證明本案不具進步性。
④結論:
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具進步性。
⑹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具進步性:
①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係附屬在第1 項(第1 獨
立項)或第2 項(第2 獨立項)之附屬項,該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應與其被附屬獨立項之技術內容一併考量,惟,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1 獨立項)、第2 項(第2 獨立項)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具進步性,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當然具有進步性。
②另,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揭示:「其中該結合件係為數個卡槽及數個扣件」。
③引證1 案揭示:「當第1 風扇2 與第2 風扇3 呈同
軸串聯設置時,可以螺絲23由第1 風扇2 外側之貫穿孔211 貫穿至第2 風扇3 貫穿孔311 使兩風扇結合後」。其與本案之「該結合件係為數個卡槽及數個扣件」技術手段不同。該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揭示之技術手段為引證1 案所無,該引證1 案無法證明本案不具進步性。
④結論:
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具進步性。
⑺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具進步性:
①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係附屬在第6 項(附屬項
)之再附屬項,該再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應與其被附屬之獨立項、附屬項技術內容一併考量,惟,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1 獨立項)、第2 項(第2獨立項)、第6 項(附屬項)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具進步性,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當然具有進步性。
②另,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揭示:「其中各扣件
底部延伸形成一間隔件,當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利用該卡槽及扣件相結合時,藉由該扣件之間隔件的區隔使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之框體的結合面之間形成該側入風口」。
③引證1 案揭示:「當第1 風扇2 與第2 風扇3 呈同
軸串聯設置時,可以螺絲23由第1 風扇2 外側之貫穿孔211 貫穿至第2 風扇3 貫穿孔311 使兩風扇結合後」。其與本案之「各扣件底部延伸形成一間隔件,當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利用該卡槽及扣件相結合時,藉由該扣件之間隔件的區隔使該第1 及第
2 風扇單元之框體的結合面之間形成該側入風口」技術手段不同。該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揭示之技術手段為引證1 案所無,該引證1 案無法證明本案不具進步性。
④結論:
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具進步性。
⑻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具進步性:
①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係附屬在第1 項(第1 獨
立項)或第2 項(第2 獨立項)之附屬項,該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應與其被附屬獨立項之技術內容一併考量,惟,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1 獨立項)、第2 項(第2 獨立項)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具進步性,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當然具有進步性。
②另,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揭示:「其中該結合
件係為數個螺桿及數個間隔件,當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利用該螺桿及間隔件相結合時,藉由該間隔件的區隔使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之框體的結合面之間形成該側入風口」。
③引證1 案揭示:「當第1 風扇2 與第2 風扇3 呈同
軸串聯設置時,可以螺絲23由第1 風扇2 外側之貫穿孔211 貫穿至第2 風扇3 貫穿孔311 使兩風扇結合後,且由連結柱312 使該第1 風扇2 與第2 風扇
3 間形成有間距」。其與本案之「該結合件係為數個螺桿及數個間隔件,當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利用該螺桿及間隔件相結合時,藉由該間隔件的區隔使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之框體的結合面之間形成該側入風口」構造不同。該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揭示之間隔件為引證1 案所無,該引證1 案無法證明本案不具進步性。
④結論:
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具進步性。
⑼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具進步性:
①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係附屬在第1 項(第1 獨
立項)或第2 項(第2 獨立項)之附屬項,該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應與其被附屬獨立項之技術內容一併考量,惟,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1 獨立項)、第2 項(第2 獨立項)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具進步性,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當然具有進步性。
②另,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揭示:「其中該結合
件係一體成型形成在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之間的數個間隔件,一體成型之間隔件係使該第1 及第2風扇單元之框體間形成該側入風口」。
③引證1 案所揭示者,已如前述未具備本案之「導流
靜葉30( 靜葉輪)」 ,因此,本案之「該結合件係一體成型形成在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之間的數個間隔件,一體成型之間隔件係使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之框體間形成該側入風口」構造與該引證1 案亦不相同,該引證1 案無法證明本案不具進步性。
④結論:
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具進步性。
⑽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具進步性:
①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係附屬在第1 項(第1 獨
立項)或第2 項(第2 獨立項)之附屬項,該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應與其被附屬獨立項之技術內容一併考量,惟,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1 獨立項)、第2 項(第2 獨立項)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具進步性,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當然具有進步性。
②另,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揭示:「其中該結合
件係一結合板,由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之框體側邊串聯排列及結合定位於該結合板,並使該二風扇單元保持間距,以形成該側入風口」。
③引證1 案揭示:「當第1 風扇2 與第2 風扇3 呈同
軸串聯設置時,可以螺絲23由第1 風扇2 外側之貫穿孔211 貫穿至第2 風扇3 貫穿孔311 使兩風扇結合後,且由連結柱312 使該第1 風扇2 與第2 風扇
3 間形成有間距」。其與本案「該結合件係一結合板,由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之框體側邊串聯排列及結合定位於該結合板,並使該二風扇單元保持間距,以形成該側入風口」構造不同。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揭示之結合板為引證1 案所無,該引證
1 案無法證明本案不具進步性。④結論:
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具進步性。
⑾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具進步性:
①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附屬在第1 項(第1 獨
立項)或第2 項(第2 獨立項)之附屬項,該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應與其被附屬獨立項之技術內容一併考量,惟,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1 獨立項)、第2 項(第2 獨立項)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具進步性,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當然具進步性。
②另,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揭示:「其中該第1
風扇單元、第2風扇單元可由入風側、出風側另外串聯一個以上之風扇單元」。
③引證1 案所揭示者,已如前述未具備本案之「導流
靜葉30(靜葉輪)」,因此,本案之「該第1 風扇單元、第2 風扇單元可由入風側、出風側另外串聯一個以上之風扇單元」構造與該引證1 案亦不相同,該引證一案無法證明本案不具進步性。
④結論:
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具進步性。
⒋綜上所述,本案確具有新穎性、進步性,未違反審定時
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同條第2 項規定,敬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㈡被告主張:
⒈起訴理由⒉係執引證1案(第00000000號「中央處理單
元用之冷卻裝置」專利案)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未違反核准審定時應適用之專利法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所訴內容要以:
⑴理由⒉之⑴陳述審查基準就新穎性判斷之基本原則⑶
判斷發明有無新穎性時,應以發明之技術內容比對是否相同(含能由熟習該項技術者直接推導)為準。不相同即具有新穎性;相同即不具新穎性。⑷比對方式,應採單獨比對方式,以個別獨立的引證資料與「請求項所載發明」進行比對,不得將二個以上獨立的引證資料予以組合,以與「請求項所載發明」比對。
⑵理由⒉之⑵、⑶及⑷以系爭案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內容與引證1 之比對,稱引證1 案「僅在其第
1 及第2 風扇單元2 、3 各設有一葉片22、32(動葉輪)等構件,該引證1 案僅係將二個風扇單元串接結合而已,該引證1 案並無「於連結柱形成之間距中設置之葉片22」,被告顯然將該引證1 案「第2 風扇單元2 之葉片22(動葉輪)」誤認為本案之「導流靜葉30(靜葉輪)」,引證1 案欠缺本案之「導流靜葉30(靜葉輪)」構件,該引證1 案與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內容不同,因此,該處分應屬違誤,且本案係具有新穎性。」⑶惟查:
附件3 固舉列審查基準所載新穎性判斷之基本原則二則,原異議審定與前開兩準則乃相侔合而無相左,又系爭案既為發明專利申請案,審查基準復有指明:「在發明新穎性判斷之領域中,所謂『相同之新型』,係指新型所表明解決課題之技術手段,可用來作為解決同類事項或基於共同性質之複數事項,以及參酌當時之既有技術知識,而可導出其上位概念之發明而言。此時新型可視為該發明之下位概念創作,自得準用本節2 ⑸之原則,認為下位概念創作,使後申請案之發明(即上位概念發明)不具新穎性」。起訴理由對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引證1 案相較:引證1案「第1 風扇與第2 風扇係呈串聯式對接」、「兩風扇之間以數個連結柱間隔形成有距離」,即相對於系爭案之「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形成串聯排列及結合定位」、「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框體之間距」,且兩案皆據前揭構造達成「以相對增加該第2 風扇單元之進風量及出風量(具有增壓之大吸風量、提昇冷卻、降溫效果與速度)」之作用,以及系爭案構造特徵中「第一及第2 風扇單元框體間具有至少一側入風口」,亦已見於引證1 第1 圖等,均無疑義,僅稱引證1 第
1 圖所揭「於連結柱形成之間距中設置之葉片(22)」,並非相當於系爭案「第2 風扇單元2 之葉片22(動葉輪)」,故而系爭案「導流靜葉30(靜葉輪)」構件乃未為引證1 案揭示,惟查引證1 案之第2 風扇單元2 之葉片22(動葉輪)客觀上可達成系爭案「導流靜葉30 (靜 葉輪)」之功效,為原告所坦承不爭,亦即引證1 案所表明解決課題之技術手段,係可用來作為解決同類事項或基於共同性質之複數事項,以及參酌當時之既有技術知識,係可導出其上位概念之發明,引證1 案(新型)可視為系爭案(發明)之下位概念創作,自得以下位概念創作,使後申請案之發明(即上位概念發明)不具新穎性,是故引證1 案乃堪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⒉起訴理由⒊係爭執引證1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
獨立項第1 項、第2 項,以及其直接或間接附屬項第3至11項等,不具進步性,系爭案未違反核准審定時應適用之專利法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之規定,所訴內容要以:
⑴理由⒊之⑴指引證1 案未具備系爭案之導流靜葉30(
靜葉輪)技術手段,無法達成系爭案可增加風壓及減少風切噪音之功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功效增進。
⑵理由⒊之⑵主要係執異議引證1 案之「基座31」與系
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框體100 」構造不同,引證1 案「間距係由連結柱312 」所形成,其於第1風扇2 與第2 風扇3 結合後會增加厚度,系爭案之「間距係凹設於至少一風扇單元之框體之一側結合面上」所形成不同,系爭案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10、20結合後不增加厚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具有進步性。
⑶訴願理由⒊之⑶至⒊之⑾依據前述,進一步說明依附
於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第1 項與第2 項之各附屬項亦符合進步性要件。
⑷惟查:
原異議審定並無有關以引證1 案否認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進步之論處,起訴理由⒊之⑴與原審定爭點無關亦非屬答辯範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構造特徵「至少一側入風口凹設於兩風扇框體的結合面」,其與引證1 第1 圖所揭「自基座 (31) 突出在連結柱形成間距中之葉片 (22) 」相較,雖各據不同構造之框體 (100)、基座 (31) ,惟兩者皆於框體 (100)、基座 (31) 側邊形成凹入空間,且皆由側面開口增加吸風量之功效,故該差異乃為囿於同一技術思想範疇下之構造限定,是故引證1 案堪證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附屬項第3 至第11項俱為就獨立項第1、2 項所為之細部構造再限定,均屬運用引證1 之技術可輕易完成者,是故引證1 案堪證系爭案附屬項第
3 至第11項不具進步性。⒊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敬請駁回原告之訴。
㈢參加人經受合法通知未曾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固得依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9條暨第20條第
1 項之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惟如「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或其「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系爭第00000000號「散熱扇之串聯模組」發明專利案,依其93年4 月9 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之記載,第1 項(獨立項)為一種散熱扇之串聯模組,其包含:第1 風扇單元,其位於入風側,並由一框體容設一第1 扇輪;第2 風扇單元,其位於出風側,並由一框體容設一第2 扇輪;及至少一結合件,其係使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形成串聯排列及結合定位;其特徵在於:至少一側入風口,其形成在該第1 及第2風扇單元框體之間,以相對增加該第2 風扇單元之進風量及出風量,及至少一導流靜葉,其鄰接對應於該側入風口,該導流靜葉位於該側入風口鄰接區域,如此由該側入風口吸入之氣流可受該導流靜葉之導引而增加風壓。第2 項(獨立項)為一種散熱扇之串聯模組,其包含:第1 風扇單元,其位於入風側,並由一框體容設一第1 扇輪;第2 風扇單元,其位於出風側,並由一框體容設一第2 扇輪;及至少一結合件,其係使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形成串聯排列及結合定位;其特徵在於:至少一側入風口,其形成在該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框體之間,並凹設於至少一風扇單元之框體之一側結合面上,以相對增加該第2 風扇單元之進風量及出風量。參加人所舉異議證據1 為91年3 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中央處理單元用之冷卻裝置」新型專利案(即引證1), 證據
2 為西元1993年11月2 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 號專利案(即引證2), 證據3 為西元2003年4 月15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B1 號專利案(即引證3), 證據4 為91年10月1 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散熱風扇裝置」新型專利案(即引證4), 證據5 為92年3 月1 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雙風扇散熱器之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即引證5), 證據6 為91年10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組合式風扇」新型專利案(即引證6), 證據7 為92年3 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組合式風扇及其所使用之扇框結構」新型專利案(即引證7)。 案經被告審查略以:引證2 至6 均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各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惟引證1 揭示「第1風扇與第2 風扇係呈串聯式對接」、「兩風扇之間以數個連結柱間隔形成有距離」,即相對於系爭案之「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形成串聯排列及結合定位」、「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框體之間距」,且兩案皆據前揭構造達成「以相對增加該第
2 風扇單元之進風量及出風量(具有增壓之大吸風量、提昇冷卻、降溫效果與速度)」之作用,至系爭案就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構造特徵「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框體間具有至少一側入風口,及至少一導流靜葉鄰接對應於該側入風口」,亦已見於引證1 第1圖 所揭「於連結柱形成之間距中設置之葉片」,是故引證1乃 堪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至系爭案就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構造特徵「至少一側入風口凹設於兩風扇框體的結合面」,其與引證1 第
1 圖所揭「自基座突出在連結柱形成間距中之葉片」相較,雖各具不同構造之框體、基座,惟兩者皆於框體、基座側邊形成凹入空間,且皆由側面開口增加吸風量之功效,故該差異乃為囿於同一技術思想範疇下之構造限定,是故引證1 仍堪證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據前,引證1 堪證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第2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附屬項第3 至第11項僅為就獨立項所為之細部構造再限定,亦為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另引證7 揭示「複數個風扇呈串聯式對接」、「風扇之扇框結構藉螺絲、鉚釘、卡扣結構或黏接方式組裝以間隔形成有距離」,係相對於系爭案「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形成串聯排列及結合定位」、「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框體之間距」,且兩案皆據前揭構造達成「以相對增加風扇單元之進風量及出風量(提昇至少一散熱裝置所產生氣流之風量與風壓)」之作用,至系爭案就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增加「導流靜葉鄰接對應於該側入風口」,以及就第2項增加「至少一側入風口凹設於兩風扇框體的結合面」之構造特徵,較之引證7 第3 圖所揭「於框架之環體上設複數凹部使對應於該凹部之靜葉可自環體凹部所形成之開口,提昇風量與風壓」,乃屬等效之對應構造,兩者僅為囿於同一技術思想範疇下之不同構造,是故引證7 堪證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為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附屬項第3 至第11項俱為就獨立項所為之細部構造再限定,亦為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乃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依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兩造之主張各如事實欄所載,其爭點厥為系爭案是否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新穎性及第2 項進步性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之要件?
三、經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引證1 相較:引證1 「第1風 扇與第2 風扇係呈串聯式對接」、「兩風扇之間以數個連結柱間隔形成有距離」,即相對於系爭案之「第1 及第
2 風扇單元形成串聯排列及結合定位」、「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框體之間距」,且兩案皆據前揭構造達成「以相對增加該第2 風扇單元之進風量及出風量(具有增壓之大吸風量、提昇冷卻、降溫效果與速度)」之作用,以及系爭案構造特徵中「第1 及第2 風扇單元框體間具有至少一側入風口」,亦已見於引證1 第1 圖;以上諸點,原告起訴意旨已不爭執。雖原告訴稱引證1 第1 圖並未揭示系爭案「導流靜葉30(靜葉輪)」之構件云云。惟查,系爭案之「導流靜葉30」在其說明書述及之「先前技術」(即系爭案圖式第1 及2 圖)中,已揭示該構件(編號30者),且系爭案說明書內「中文發明摘要」、「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發明內容」等欄,亦未提及導流靜葉之設置,可知「導流靜葉30」,乃先前技術之習知構件,並非系爭案之技術特徵,合先說明。次查,引證1 第2 風扇之葉片22,屬於靜葉輪,而系爭案第2扇輪除了有動葉輪之外,另設有「導流靜葉」,可知引證1第2 風扇之葉片22不等同於系爭案之「導流靜葉」,亦難謂有何上下位概念之關係,是被告認引證1 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新穎性,尚有可議;惟如前所述,系爭案之導流靜葉已見於其說明書所述之先前技術中,而系爭案之其餘構造特徵又已見於引證1 ,則結合引證1 及系爭案說明書所述及之先前技術,熟習該項技術者顯能輕易完成系爭案,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又參加人於提起異議時即主張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故本院認定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尚在參加人異議主張之範圍內,併此敘明。再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增加「至少一側入風口凹設於兩風扇框體的結合面」之構造特徵,其與引證1 第1 圖所揭示「自基座突出在連結柱形成間距中之葉片」相較,雖各具不同構造之框體、基座,惟兩者皆於框體、基座側邊形成凹入空間,且皆由側面開口以增加吸風量之功效,故上揭差異乃為同一技術思想範疇下之構造限定,引證1 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 至第11項均為附屬項;其中第3 項係將第1 獨立項之「導流靜葉」加入於第2 獨立項而已;其中第4 、5 項係將第
2 獨立項之「側入風口凹設『至少一風扇』框體之一側結合面上」,分別改為「其中一風扇」或「第1 風扇及第2 風扇」而已;其中第6 、8 、10項係限定第1 、2 獨立項之結合件為數個「卡槽或扣件」、「螺桿或間隔件」、「結合板」等,均為習知技術;其中第7 項係再限定第6 附屬項之扣件「底部延伸形成一間隔件」,亦屬習知技術;其中第9 項係限定第1 、2 獨立項之結合件為數個「一體成型」之間隔件,該一體成型之技術亦為習知者;最後第11項係敘述第1 、
2 獨立項之串聯模組「可由入風側、出風側另外串聯一個以上之風扇單元」,並未超越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項之技術內容;是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 至11項,亦為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四、綜上所述,系爭案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進步性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之要件;原告所訴,核不足採。被告以系爭案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而為本件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及訴願機關為駁回訴願之決定,理由雖略有不同,但結論尚無不合,仍應予維持。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法 官 李 得 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