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3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6 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5年7 月20日下午15時0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林 玫 君法 官 李 玉 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 怡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