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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3109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0310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己○○

丙○被 告 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 乙○○(市長)訴訟代理人 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4年8 月4 日台內訴字第094000427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事實概要:原告係民國(下同)60年次役男,於徵兵檢查場接受徵兵體格檢查被判定為常備役乙等體位。原告申請以自費方式至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台大醫院)複檢,據台大醫院94年1 月19日複檢結果:「診斷病名:慢性鼻竇炎。現在病狀:病人因上述疾病於88年3 月17日於台北馬偕醫院(以下簡稱馬偕醫院)接受雙側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術後有膿黃鼻涕,於93年9 月23日於署立新竹醫院(以下簡稱新竹醫院)接受鼻竇電腦斷層掃描顯示仍有鼻竇炎現象。」為新竹市徵兵檢查委員會依體位區分標準第2 條及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第31項,將之歸列常備役乙等體位,並於94年

3 月17日經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審議同意該判定。被告乃以94年3 月21日府民兵字第0940 250006 號役男複檢處理判定體位結果通知書通知原告。原告不服,以93年9 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以下簡稱新竹醫院)兵役診斷證明書結論「黃先生兩側慢性鼻竇炎,經兩側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後超過1 年以上仍有大量膿黃鼻涕。」而台大醫院複檢時,併同署立新竹醫院鼻部斷層掃描與X 光片之拷貝片提供複檢醫師檢視,已同意新竹醫院所開診斷書病症無訛。至大醫院診斷書內容「手術後1 年後仍有大量膿鼻漏」症狀敘述,業經原告於94年4 月12日取得原複檢醫師於醫師囑言欄載明「病人因上述疾病於民國88年3 月在台北馬偕醫院接受兩側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術後已超過1 年以上,仍有大量膿臭鼻涕,電腦斷層檢查顯示仍有鼻竇炎現象。」之診斷書為由,提起訴願,復遭內政部以94年8 月4 日台內訴字第0940004279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命被告改判原告符合體位區分標準表第31項之鼻竇炎及鼻息肉之免疫體位。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參、兩造之爭點: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㈠、關於被告判定原告病狀為「慢性鼻竇炎」,依「體位區分標準表」列為「常備役乙等」乙節,係指「未施行手術者,始以慢性鼻竇炎判定,意謂此病況是輕微不影響服兵役」。惟原告於88年3 月在台北馬偕醫院施行鼻竇炎手術,手術後仍有大量鼻膿漏;93年9 月20日於署立新竹醫院施行鼻竇炎X光檢查,顯示兩側上額竇及篩竇模糊,於93年9 月23日進行更仔細之鼻竇電腦斷層掃瞄檢查,顯示兩側鼻竇炎包括上額竇、前塞竇、後塞竇及蝶竇,顯示病狀嚴重,而做成結論為「...黃先生兩側慢性鼻竇炎,經兩側功能性內視鏡鼻鬥手術超過1 年以上仍有大量膿黃鼻涕」;94年4 月11日於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以下簡稱三總)耳鼻喉科進行慢性鼻竇炎檢查,同時開立診斷書以資證明。三總診斷書內容「病名」為「復發性鼻竇炎合併鼻息肉及大量鼻膿漏」;94 年4月12日至複檢單位台大醫院,由原複檢醫師開立較具體敘述病情之診斷書,於「醫師囑言」欄敘明:「病人因上述疾病於民國88年03月在台北馬偕醫院接受兩側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術後已超過1 年以上,仍有大量膿臭鼻涕,電腦斷層檢查顯示仍有鼻竇炎現象」。且依據內政部決定書敘明:「原處分機關(新竹市政府)曾以94年4 月18日府民兵字第0940033789號函請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經該院94年4 月25日校附醫耳字第0940020419 4號函復:『...甲○○先生(原告)的慢性鼻竇炎經術後1 年仍有大量鼻膿漏...黃先生是接受兩側功能性內視鏡手術,而非體位標準所述Caldwell-Luc氏根除式手術。』」。故對原告病狀均有述及「慢性鼻竇炎經術後1 年仍有大量鼻膿漏」之關鍵詞句。以上證明原告有經過手術且超過1 年仍有大量鼻膿漏,故被告以「慢性鼻竇炎」判定乙等體位,顯有錯誤。

㈡、經原告多方查證,被引用之慢性鼻竇炎Caldwell-Luc手術,是以往(1985年前)之鼻竇炎手術法(當時最為先進之手術方法),惟自發明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後,各醫院已改採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而不再用傳統Caldwell-Luc手術。

國防部關於慢性副鼻竇炎手術方式,所述與事實不符,茲舉證如下:

1、http://www.csie.nctu.edu.tw/~yehdawei/popmedi/fessp.

txt 一文中,葉大維醫師(現新竹醫院耳鼻喉科主任)說明關於鼻竇炎手術方式,他在文件中敘述:「FESS的全文是『Functional Endoscopic Sinus Surgery 』即『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傳統的Caldwell-Luc鼻竇手術...相對地流血量也大,術後病患的臉頰腫脹達數日,在術後3天後抽紗當天病房更是哀嚎遍野,盡是病患的痛。FESS的興起讓Luc 手術幾乎成了絕響,除了一些鼻竇腫瘤或位於鼻竇角落的病灶外,已絕少再看過Caldwell-Luc手術的足跡。..

.翻嘴唇手術(Caldwell-Luc Operation):是以往(1985年前)的鼻竇炎手術法,現多被FESS取代。」

2、http://www.vghtpe.gov.tw/~ent/nose/instruction.htm,台北榮民總醫院耳鼻喉部鼻頭頸科之林清榮主任與特約主治醫師藍敏菁醫師於2004年共同發表關於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以往傳統治療鼻竇炎的根除性手術Caldwell-Luc手術...但術後會有顏面水腫及3-6 個月的期間牙齒上唇感覺麻木的後遺症。進來由於內視鏡的運用,在診斷及治療鼻部疾病方面都有長足的進步,治療率高且無顏面疤痕或麻木等後遺症,可謂現今鼻部手術的最大進步。...功能性內視鼻竇手術現今已成鼻部手術的主流。手術時間及恢復期都比已往開放性的手術短,病人接受度也較高。一般手術後約有85% 的病人症狀獲得相當程度的改善。成功率相當的高!」

3、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0000000000000 Yahoo 奇摩知識(醫學知識)中關於鼻竇炎敘述:「對於慢性鼻竇炎之治療目前因為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之發達進步,使得病人於藥物治療無效之情形下可接受此一破壞性小、治癒率高之手術。傳統手術...這種手術我們稱之Caldwell-Luc手術...但這種手術會造成病人術後恢復較慢,臉頰腫脹及麻木感,且有可能數年後產生臉頰囊腫之可能併發症。...進而發展到目前的功能性鼻竇內視鏡手術,病人可在局部或全身麻醉下施以此手術,且術後病人恢復也較快。」

4、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埔里農民醫院耳鼻喉科網站http://www.pulivh.com.tw/otolakyngology/ent1.htm亦有關於鼻竇炎敘述:「早期處理慢性鼻竇炎的方法,最具代表性的是Caldwell-Luc手術,手術方法相當殘忍,相信老一輩的人都還記得,那就是把整個上嘴唇往上翻,再把顏面骨頭打洞,後進入鼻竇後剝離發炎的組織,手術病人所承受之痛苦大及恢復時間又長。拜科技之賜,近十年來,我們引進內視鏡手術,從此鼻竇炎手術進入了另一個世界,在內視鏡引導之下,手術直接從鼻孔進入鼻腔進行手術,在外面完全沒有傷口,手術方法也僅只於將有問題的組織移除,所以破壞性極小,手術時間短,病人恢復快3 天即可出院,手術後之滿意度更高於傳統的手術方式。」

5、http://www.pts.org.tw/~web01/body/,台大醫院耳鼻喉科劉嘉銘副教授/醫師關於鼻竇炎敘述:「目前鼻竇炎的手術都可以內試鏡技術完成。」及譚慶鼎醫師於台大醫網亦曾發表同樣之內容。

6、另大里仁愛醫院放射線部技術主任卓衍行、林口長庚耳鼻喉部鼻科主任李達人、亞東紀念醫院主治醫師陳家駿、台中榮總耳鼻喉科主治醫師曾鴻鉦、中華醫學雜誌2003年12月由樓興華所發表論文期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耳鼻喉科網站內容、中華首席醫學網站內容亦皆有類似上述見解之發表。

㈢、依上所述,可明確知悉傳統Caldwell-Luc鼻竇炎手術自西元1985年或民國81年後,已被「功能性內視鏡鼻竇炎手術」所取代,成為鼻竇炎手術之主流,幾無人再使用傳統Caldwell-Luc鼻竇炎手術治療鼻竇炎。可見醫療技術隨時空不斷精進與改良,而兵役區分標準之傳統Caldwell-Luc氏根除式手術,在原始規定當時屬最先進手術方式,為最能根治慢性鼻竇炎方法,惟自更先進、更安全與更有效之功能性內視鏡鼻竇炎手術發明後,傳統Caldwell- Luc 氏根除式手術已落伍且被取代,可見原規定區分標準Caldwell-Luc氏根除式手術已不合實際,採用功能性內視鏡鼻竇炎手術反而更符合原體位區分標準表規定之旨意,故兩者並不相違背,只是隨時空變遷,手術方式更加改良而已。

1、相同案情,依據南投縣役政單位網站http://www.nantou.

gov. tw/army/cgi/ask/detailnews.asp?id=511 中,役男詢問:「請問:我有患慢性鼻竇炎且有鼻息肉的現象,我將透過內視鏡鼻竇手術來處理,而我從體位區分表中看到的是要透過Caldwell-Luc手術才可,但這種分法已經是傳統的分法了,醫生不進行這種手術,那我想問的是,一定要是Caldwell-Luc手術不可嗎?」,南投縣役政單位以「鼻竇炎術後仍有大量鼻膿漏者,主要的是術後其病況功能是否正常,才是體位判等依據」及「假設沒有施行手術者,則以慢性鼻竇炎判定,意謂此病況是輕微不影響服兵役」答覆該役男有關鼻竇炎內容。可見南投縣役政單位已了解功能性內視鏡鼻竇炎手術,已取代傳統之Caldwell-Luc鼻竇手術方法。故南投縣役政單位與原告看法一致,如此方符合原體位區分標準表規定之旨意,兩者並不相違背,否則以不被採用之Caldwell-Luc鼻竇手術方法作為體位判定之標準,則本項規定形同具文,有故意刁難患者之情。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條 、第7 條、第8 條規定,此即為政府之行政處分應符合正義、公平、合理及信賴原則,而被告不採用目前最先進及各醫院採用之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反採用早已過時及各醫院不採用之Caldwell-Luc鼻竇手術方法作為體位判定之標準,實有違背正義、公平、合理及信賴原則。又該項規定本應配合修正以符實際,在疏怠未修正情況下,即應取其意旨之精神認定之,實符合正義、公平、合理及信賴原則。故前述南投縣役政署對相同案情,依原條文旨意之精神及考量正義、公平、合理原則之答覆,應為正確。

2、另原告於94年12月6 日,依新竹市94年第A1983 梯次陸軍大專常備兵徵集令府民兵字第0940110853號令,徵集入營於台中成功嶺,俟經國軍台中總醫院驗退複檢及成功嶺軍方核發「驗退證明書」,認定符合體位區分標準第31條規定(亦即符合免役體位)應予驗退,惟新竹市政府仍有疑義。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㈠、經被告於94年4 月18日府民兵字第0940033789號函詢問台大醫院有關原告之複檢結果是否符合體位區分標準第31項之免役體位內之症狀並惠予敘明,經該院函復原告慢性鼻竇炎經術後1 年仍有大量鼻膿漏,但先前並非在該院施行手術;根據施行手術之台北馬偕醫院診斷書記錄,原告為接受兩側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而非體位標準中所述Caldwell-Luc氏根除式手術,故原告並非進行體位區分標準第31項所述Caldwell-Luc氏根除式手術,致未符合表列免役體位規定。

㈡、92年11月25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20001028號令及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2008136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之體位區分標準第31項規定,仍以慢性副鼻竇炎經Caldwell-Luc氏根除式手術治療

1 年仍有大量鼻膿漏者為判定免役體位之依據。原告主張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符合免役體位云云,核其手術方式顯與體位區分標準第31項規定未符甚明。

㈢、有關複檢醫院國軍台中總醫院以原告因兩側慢性鼻竇炎病名驗退案,被告前於95年1 月4 日以府民兵字第0940128498號函請國防部軍醫局解釋該病名是否符合體位區分標準第31項免役體位所載病狀。案經國防部軍醫局95年1 月12日以莊敬字第0950000345號函復略以:「㈠、經查原告體位判等案於入營前曾在中央體位審查委員會研議多次,最後決議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不能等同於體位區分標準第31項之Caldwell-luc氏根除手術,仍屬常備役體位。黃員不服,上訴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內政部於94年8 月4 日發文訴願決定書,決定訴願駁回,維持黃員為常備役乙等體位。㈡、依『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第10條第3 款『役男經複檢判定體位符合常備役或替代役徵集入營者,除其病症與複檢當時有顯著變化者外,新訓中心不得以同一病症送低於醫學中心層級之醫院複檢後予以驗退。」

㈣、本案台中成功嶺新訓中心以同一病症將原告送往低於醫學中心層級之國軍台中總醫院複檢後予以驗退,業已牴觸前揭規定甚明。綜上所述,被告依法令判定原告為常備役乙等體位,並無疏失不當之處,原告之主張顯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理 由

一、兩造不爭之事實經過:原告係60年次役男,原被判定為常備役乙等體位,經其申請台大醫院複檢,據台大醫院94年1 月19日複檢結果:「診斷病名:慢性鼻竇炎。現在病狀:病人因上述疾病於88年3 月17日於台北馬偕醫院接受雙側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術後有膿黃鼻涕,於93年9 月23日於署立新竹醫院接受鼻竇電腦斷層掃描顯示仍有鼻竇炎現象。」為新竹市徵兵檢查委員會依體位區分標準第2 條及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第31項,將之歸列常備役乙等體位,並於94年3 月17日經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審議同意該判定。被告乃以94年3 月21日府民兵字第094250006 號役男複檢處理判定體位結果通知書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遭內政部駁回等事實,並有被告上述役男複檢處理判定體位結果通知書、署立新竹醫院兵役診斷證明書、台大醫院、馬偕、三總、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役男複檢處理名冊、內政部檢送之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第4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及訴願決定書等件影本分別附於訴願卷及本院卷可稽(見該卷第31至33頁、42至44頁、56至58頁;本院卷第51至57頁),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張:依據署立新竹醫院之檢查結論、台大醫院原複檢醫師開立之具體敘述病情之診斷書及其予被告之函復,皆證明原告有經過手術且超過1年仍有大量鼻膿漏,被告以「慢性鼻竇炎」判定乙等體位,顯有錯誤。且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第31項所指之Caldwell-Luc手術,是1985年前之鼻竇炎手術法(當時最為先進之手術方法),惟自發明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後,各醫院已改採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而不再採用該手術。軍方為實際用兵之需求單位,應依實際病狀作為體位區分標準判定,如同南投縣政府民政局之對役男兵役問題之答覆:「...鼻竇炎術後仍有大量鼻膿漏者,主要的是術後其病況功能是否正常,才是體位判等依據...」才是符合實際、正義與合理之判定云云。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對判定之體位認為有疑義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改判體位:一、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報請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准予複檢者,即送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二、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體位。」、「前項申請改判體位案件,徵兵檢查委員會於判定體位前,應送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審議。」、「內政部、國防部應協調行政院衛生署及醫療相關機關 (構)共同組成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對直轄市、縣 (市)役 男申請改判體位及驗退處理案件,定期審議。」依兵役法34條第

3 項所制定之徵兵規則第14條第1 、2 項、第35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役: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徵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兵役法第1 條、第3 條第1 項、第33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著有規定。是免役體位之判定乃男子服兵役義務之例外規定,性質上並屬授益之行政處分,解釋上不應從寬或浮濫,以免破壞服兵役之公平性,且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

㈢、再按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該法第15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除係以命令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授權應有具體明確之目的、範圍及內容外。於概括授權時,則限於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技術性之事項加以規定,並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至其規定內容適當與否,既經立法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具體擬定,已屬立法範疇職權,而非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如前所述,兵役法就役男體位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並於該法第33條第3 項規定,國防部得會同內政部就該體位再細分等級,而有體位區分標準之訂定。依體位區分標準第2 條第1 項第1 款、第3項規定:「役齡男子經檢查後,其體位等級區分如下:一、常備役體位:區分甲、乙等。二、替代役體位:區分甲、乙等。三、免役體位。」、、「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如附件。」;暨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鼻喉部位鼻竇炎及鼻息肉第31項:常備役乙等體位─慢性副鼻竇炎;免役體位─慢性副鼻竇炎經Cald well- Luc氏根除式手術治療一年仍有大量鼻膿漏者等規定,均係執行兵役法之細節、技術性之事項,並未牴觸兵役法在規範中華民國男子服兵役義務之立法本旨,及以體位來區分是否服役及役別之授權的,且未逾該法規定之限度,復非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無所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情事,則行政機關辦理相關案件,自得援用;本院亦得適用。

㈣、查原告患有慢性鼻竇炎,於88年3 月17日於台北馬偕醫院接受雙側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而非上述體位標準表所指之Caldwell- Luc 氏根除式手術;術後1 年仍有大量鼻膿漏。

乙節,業為兩造所不爭,並有上述台大、馬偕、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及台大醫院94年4 月25日校附醫耳字第0940204194號函影本(見本院卷第68頁)在卷可憑。核原告所患慢性鼻竇炎,雖經接受上述內視鏡鼻竇手術,於術後1 年猶有大量鼻膿漏;惟該手術與上述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第31項得為免役體位所規定之「Caldwell- Luc 氏根除式手術」,係屬不同之手術內容,乃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54 頁),並有上開台大醫院函可證,則新竹市徵兵檢查委員會次複檢時,仍依體位區分標準第2 條及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第31項規定,將原告歸為該項所列之「慢性副鼻竇炎」─常備役乙等體位,並於94年3 月17日經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審議為同意之判定,再由被告將該結果通知原告,於法自無不合。原告主張其係屬該項中之免役體位云云,尚無可採。

㈤、次查,體位區分標準係經國防部邀集專家學者審慎議決所制定;其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第31項將免役體位規定限於施行「Caldwell- Luc 氏根除式手術」係考量Caldwell- Luc 氏手術為一根除手術,係將發炎組織打開,徹底刮除,雖術後反應強烈,但效果較好,相對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創傷不大,但效果有限,對嚴重之慢性鼻竇炎仍須Caldwell- Luc氏手術才得治癒,臨床醫師採用內視鏡鼻竇手術係手術所費時間較少、創傷較小、術後反應不大,較為患者接受,但此手術效果亦相對較低,故常須反覆手術,亦作為施行Caldwell- Luc 氏手術前之手術,但不能取代Caldwell- Luc 氏手術等情,業經國防部以95年5 月30日莊敬字第0950003365號函復甚明(見本院卷第161 頁),已見國防部在役男體位之劃分上,業已充分審慎考慮各種相關狀況,俾符役男服役之公平性。而如前述,體位區分標準之訂定係經法律授權國防部及內政部所合法制訂,與法律有同一之效力。是縱Caldwell- Luc 氏手術果如原告所言,業已過時,普遍為各醫院所不採,亦係將來修正法規之問題,實與正義、公平及信賴原則無涉,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自無可採。

㈥、如前所述,免役體位之判定乃男子服兵役義務之例外規定,性質上乃屬授益之行政處分,解釋上自應從嚴,並尊重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是上述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第31項既將鼻竇炎之免役體位規定限於施行Caldwell- Luc 氏手術,則被告以原告所施行之手術不符該項規定,否准其申請為免役體位之判定,乃係依法行政。原告所提南投縣役政單位以「鼻竇炎術後仍有大量鼻膿漏者,主要的是術後其病況功能是否正常,才是體位判等依據」答覆役男之詢問,已逾法條文義解釋範圍,且其非被告之上級機關,其見解原非得拘束被告。被告本其職權,未與之為同一之解釋,自無何違法可言。

㈦、末按「入營驗退 (訓)役 男之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役男經複檢判定體位符合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徵集入營者,除其病症與複檢當時有顯著變化者外,新訓中心不得以同一病症送低於醫學中心層級之醫院複檢後,予以驗退 (退訓), 以期作業一致性。入營驗退案件,徵兵檢查委員會於判定體位前,應送役男審查委員會審議。」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第

10 條 第3 項、第4 項著有明文。查原告雖於94年12月20日入營後經驗退(後備904 旅第4 營),有驗退證明書影本乙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5頁);然該驗退所據之國軍台中總醫院層級顯然低於醫學中心,該驗退程序已有瑕疵。遑論原告病情並不符合上述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第31項之免役體位規定,業於前述,是此驗退證明書尚不足為有利原告之認定,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均無可採。被告依體位區分標準第2條及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第31項規定,經合法程序,判定原告為表中所列之常備役乙等體位,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訴請撤銷,並請求為免役體位之判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黃秋鴻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裁判日期:200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