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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3215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215號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8 月11日經訴字第094061330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91年6 月25日以「適於自動化加工之散熱片嵌接結構」(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當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 項及第98條之1 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審查期間,參加人於93年11月30日修正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被告認係申請專利範圍過廣與誤記事項之修正,乃核准其修正並依修正本審查,於94年2 月4 日以(94 )智專三(三)05025 字第0942012713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1.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對於系爭案應為異議成立之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㈡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參加人聲明: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有違當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之

1 及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而不符新型專利要件?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1.系爭案創作特徵在於:一種適於自動化加工之散熱片嵌接結構,係在作為間隔兩散熱片之折邊的靠近彎折處形成一較窄的頸部,以及遠離彎折處形成一較寬的接腳,並且該接腳的兩外側端為一可供彎折的腳端,以便在兩散熱片互相併接時,將其中一散熱片之接腳卡置於另一散熱片之頸部處,並將該接腳之兩外側腳端向下彎折卡抵於另一散熱片之直立板面。

2.系爭案的創作其主要構造、形狀與產生的作用功效,在其申請前已有相同創作申請在先之引證案(申請日90年07月13日、申請案號000000000 號、公告第510644號之「扣組式散熱片構造」)。引證案之申請日早於系爭案,無論是形狀、結構、組合方式、卡扣固定與達成功效都相同,其中該引證案係該單片狀散熱片於其上下兩橫向端處,分別設有一組以上之扣搭部11、12( 相當於系爭案之折邊20) ,其中上方之扣接部係與橫向端面呈垂直凸設,致使單片狀散熱片1 上方橫向端面形成有段差面之狀態,而該扣搭部11、12( 相當於系爭案之折邊20) 具有框槽111 、121(相當於系爭案之鏤空槽21) 及一向上延伸呈梯形之凸鉤112 、122(相當於系爭案之頸部222 、銜接片22與接腳

221 之組合) ,俾於扣搭組上成形時,該單片狀散熱片1之扣搭部11( 相當於系爭案之折邊20) 沿著與上端橫向端面之段差面切線施以直角彎折,以及將單片狀散熱片1 下端橫向端面沿著近扣搭部12( 相當於系爭案之折邊20) 之框槽121 切線施以直角彎折,且與彎折之扣搭部11( 相當於系爭案之折邊20) 為同向彎折,供以單片狀散熱片1 上下端之凸鉤112 、121(相當於系爭案之頸部21、銜接片22與接腳221 之組合) 可對應扣掣入另一組單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框槽111 、121(相當於系爭案之鏤空槽21) 中,同時令該被扣掣之單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扣搭部11、12( 相當於系爭案之折邊20) 也施以直角彎折,迫使另一插掣單片狀散熱片之凸鉤112 、121 兩側端一併向下彎折且膨脹卡緊於框槽111 、121 周緣( 相當於系爭案之鏤空槽21),致使複數組單片狀散熱片可相互扣掣定位而不跳脫,且各單片狀散熱片間得以形成一定之距離間距,以構成溝槽狀氣流散熱區,進而扣組成形出一可持續延伸散熱面積之散熱片構造;又系爭案之立板面23即為散熱片之一部分,相等於引證案之單片裝散熱片1 之一部分,又其系爭案之頸部222 、銜接片22與接腳221 之結構組合,完全相同於引證案之凸鉤112 、122 ,且其功能完全相同,皆於卡合後須以彎折,且彎折之方向亦完全相同,引證案與系爭案對解決問題所使用的手段、方法乃至原理都相同,其達成功效也相同,在形狀、結構的形態上也相同的,都是以卡扣、勾扣、鑲嵌將散熱片組合在一起,都屬同一創作範疇,系爭案的創作是熟悉該項技藝人士所易於思及轉用者,且未具有新功效增進,因此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3.系爭案於93年11月30日作修正,其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如下:一種適於自動化加工之散熱片嵌接結構,係在作為間隔兩散熱片之折邊的靠近彎折處形成一較窄的頸部,以及遠離彎折處形成一較寬的接腳,並且該接腳的兩外側端為一可供彎折的腳端,以便在兩散熱片互相併接時,將其中一散熱片之接腳卡置於另一散熱片之頸部處,並將該接腳之兩外側腳端向下彎折卡抵於另一散熱片之直立板面;.

...其特徵在於:接腳(31)之兩外側腳(部)端(312)間形成一凹槽(311) ,以便在兩散熱片互相拼接時,該頸部

(32)可納置於凹槽 (311)中。

4.然而,系爭案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仍未脫離引證案所揭露創作內容範疇內,而有違專利法的規定,為陳明引證案與系爭案為相同創作,茲將系爭案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引證案相同處再作比較分析說明:

⑴引證案之扣搭部11、12與系爭案接腳(31),兩創作結構、功能、目的相同。

⑵引證案利用凸鉤卡扣(凸鉤112)固定與系爭案利用腳

部(312)勾搭固定是相同技術手段,達成功效、使用目的都相同。

⑶引證案設框槽(框槽111)供凸鉤卡扣固定與系爭案設

凹槽(凹槽311)供頸部勾搭固定,都是相同技術手段達成功效、使用目的都相同。

⑷引證案凸鉤(凸鉤112下端之頸部)下端形成頸部與系爭案頸部(頸部332)相同。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1.系爭案係一種適於自動化加工之散熱片嵌接結構,依其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所顯示,其係在作為間隔兩散熱片之折邊的靠近彎折處形成一較窄的頸部,以及遠離彎折處形成一較寬的接腳,並且該接腳的兩外側端為一可供彎折的腳端,以便在兩散熱片互相併接時,將其中一散熱片之接腳卡置於另一散熱片之頸部處,並將該接腳之兩外側腳端向下彎折卡抵於另一散熱片的直立板面;該折邊表面沿著彎折處形成一個鏤空槽,並使該鏤空槽與該折邊上的頸部及接腳形成相對位置的設立,以便在兩散熱片互相併接時,該頸部及接腳可容納於該鏤空槽中,其特徵在於:其中接腳之兩外側腳端間形成一凹槽,以便在兩散熱片互相併接時,該頸部可納置於該凹槽中。

2.引證案係由複數組單片狀散熱片扣搭組之構成,其上下兩橫向端處,分別設有一組以上之扣搭部,該扣搭部具有框槽及呈梯形之凸鉤,組合時先將一組單片狀散熱片之扣搭部沿著與上端橫向端面之段差面切線施以直角彎折作用,以及將單片狀散熱片下端橫向端面沿著近扣搭部之框槽切線施以直角彎折作用,且與彎折之扣搭部為同向彎折,上下端之凸鉤可分別對應扣掣入另一組單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框槽中,凸鉤兩側端也一併被迫向下彎折且膨脹卡緊框槽周緣而抵觸於另一組單片狀散熱片1 之板面上,使兩組單片狀散熱片可相互扣掣定位而不跳脫。

3.查引證案並未揭露系爭案之其中接腳之兩外側腳端間形成一凹槽,以便在兩散熱片互相併接時,該頸部可納置於該凹槽中構造特徵,二者構造不同,引證案尚無法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又引證案係90年7 月13日申請,91年11月11日公告,其公告日晚於系爭案申請日91年6 月25日,引證案並非系爭案申請前已公開之習知技術,無法據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

理 由

一、系爭案係於91年6 月25日申請新型專利,被告係於91年12月20日審定准予專利,則系爭案有無應不予專利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

次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新型專利。...」為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 項與第98條之1所明定。

二、系爭案於93年11月30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將申請專利範圍第2 、3 項併入第1 項,並將申請專利範圍第1 、2項列於「其特徵在於:」之前習知技術敘述,而將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列於「其特徵在於:」之後敘述,同時將凹口修正為凹槽,與92年2 月1 日公告本比較,經被告審查認係申請專利範圍過廣與誤記事項之修正,符合當時專利法第102條之1 第3 項第1 、2 款規定准予修正,並予公告,而依該修正本審查。因此,本件,應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據,應予敍明。依卷附修正後新型專利說明書之記載,系爭案係:

1.一種適於自動化加工之散熱片嵌接結構,係在作為間隔兩散熱片之折邊的靠近彎折處形成一較窄的頸部,以及遠離彎折處形成一較寬的接腳,並且該接腳的兩外側端為一可供彎折的腳端,以便在兩散熱片互相併接時,將其中一散熱片之接腳卡置於另一散熱片之頸部處,並將該接腳之兩外側腳端向下彎折卡抵於另一散熱片的直立板面;該折邊表面沿著彎折處形成一個鏤空槽,並使該鏤空槽與該折邊上的頸部及接腳形成相對位置的設立,以便在兩散熱片互相併接時,該頸部及接腳可容納於該鏤空槽中;其特徵在於:接腳之兩外側腳端間形成一凹槽,以便在兩散熱片互相併接時,該頸部可納置於該凹槽中。

三、引證案係90年7 月13日申請,91年11月11日公告之第510644號之「扣組式散熱片構造」案,引證案公告日晚於系爭案申請日之91年6 月25日,並非系爭案申請前即已公開或公知者,不得作為主張系爭案有違進步性之證據。另系爭案係一種適於自動化加工之散熱片嵌接結構,為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並無違反首揭專利法第97條之規定。

四、系爭案係具有一個和相鄰散熱片隔開的折邊,該折邊的靠近折處的內側形成較窄的頸部,而遠離折處的外側為較寬的銜接片,該銜接片的兩外側端通常形成可供彎折的腳部。兩散熱片互相併接時,將其中一散熱片之接腳卡置於另一散熱片之頸部處,並將該接腳之兩外側腳端向下彎折卡抵於另一散熱片的直立板面;該折邊表面沿著彎折處形成一個鏤空槽,並使該鏤空槽與該折邊上的頸部及接腳形成相對位置的設立,以便在兩散熱片互相併接時,該頸部及接腳可容納於該鏤空槽中。系爭案技術特徵在於:接腳之兩外側腳端間形成一凹槽,以便在兩散熱片互相併接時,該頸部可納置於該凹槽中。而引證案扣組式散熱片構造,主要係由複數組單片狀散熱片扣搭組立構成,該單片狀散熱片於其上下兩橫向端處分別設有一組以上之扣搭部,其中上方之扣接部係與橫向端面呈垂直凸設,而該扣搭部具有框槽及凸鉤,俾於扣搭組立成形時,得令該插掣單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扣持部施以彎折作用,供以對應扣掣入另一組單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框槽中,同時令該被扣掣之單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扣持部也施以直角彎折,迫使另一插掣單片狀散熱片之凸鉤兩側端一併向下彎折且膨脹卡緊於框槽周緣,致使複數組單片狀散熱片可相互扣掣定位而不跳脫,且各單片狀散熱片間得以形成一定之距離間距,以構成溝槽狀氣流散熱區,進而扣組成形出一可持續延伸散熱面積之散熱片構造。依上所述,系爭案於兩散熱片互相併接時,接腳之兩外側腳端間係形成一凹槽,而將另一散熱片頸部「納置於該凹槽」中,始將該接腳之兩外側腳端向下彎折卡抵於另一散熱片的直立板面。而引證案扣搭組立成形時,其一插掣單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扣持部經施以彎折作用後,以對應扣掣入另一組單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框槽」中,並非在接腳之兩外側腳端間形成一凹槽,而將另一散熱片頸部「納置於該凹槽」中。因此,二者扣搭之構造及組立方式均不相同,難謂屬相同新型。原告主張引證案設框槽(框槽111)供凸鉤卡扣固定與系爭案設凹槽(凹槽311)供頸部勾搭固定,都是相同技術手段,引證案與系爭案為相同創作等等,並非可採。

五、從而被告以引證案不足以證明系爭案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 項及第98條之1 之規定,而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駁回,亦屬妥適,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應就系爭案為異議成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