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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321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21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創典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創典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1年8 月30日以「放大鏡㈡」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6 條、第

107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4 月27日以(94)智專三㈠03011 字第0942038142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6 月27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