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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3436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43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

丙○○兼送達代收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9 月5日經訴字第094061349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91年5月17日以「馬達定子矽鋼片定位結構之改良」(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2 月15日以(94)智專三(二)04

059 字第0942013958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就系爭案異議案應為異議成立之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㈡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參加人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而應予以撤銷?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1.申請專利之新型,除需具有新穎性外,尚須具有進步性,始得准予專利。因此,申請專利之新型,其技術內容與申請前之既有技術(含能由熟悉該項技術者直接推導者)比對之結果,即使不同而具有新穎性,猶須就其不同處判斷是否為「熟悉該項技術者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或知識所能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而具有進步性,始為適法。足見新穎性與進步性乃不同層次之概念,有新穎性,未必具有進步性,自難以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前之既有技術不同,遽為其具有進步性之認定。原告係以系爭案申請專利之新型係運用其申請前已公開之引證諸案所揭露之既有技術,而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者,主張違反前揭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進步性規定,則系爭案申請專利之新型與前開既有技術不同,自非本件爭點所在。

茲所應探究者,在於其不同是否為熟悉該項技術者運用既有技術或知識所能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依前開說明,原告自難以系爭案之矽鋼片一體具有定位塊來直接固定,與引證諸案之定位區係形成於線圈座表面,遽認為系爭案具有進步性。

2.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共1 項,主要包括:一基板,該基板之中央部位具有一固定孔,且該基板設有一感應開關,該感應開關具有一晶片感應點;一定子,該定子具有一軸套以供穿套於該基板之固定孔中定位,且該定子至少於鄰近該基板之一面嵌設有一矽鋼片,該矽鋼片具有數個徑向凸出之極部,且各極部外緣最接近相鄰之極部部分定義為一邊界;一轉子,該轉子之中心處具有一軸,該軸係插設於該定子之軸套中,而該轉子具有一環形之永久磁鐵,且該環形之永久磁鐵係罩設於該定子;其特徵在於:該矽鋼片一體具有一組以上徑向相對之定位塊,而該基板於該矽鋼片其中一極部之邊界對準該感應開關之晶片感應點的位置,對應該矽鋼片之各該定位塊分別具有一定位孔,以供各該定位塊嵌入該定位孔中,以定位該矽鋼片。

3.系爭案「感應開關晶片」之裝置係為習知直流無刷馬達之重要元件之一,引證3 (90年5 月11日公告第00000000號「易裝設定子之風扇結構改良(一)」新型專利案)第一圖之電路板40即有示出,且系爭專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亦以「其特徵在於」將其特徵載述於習知技術以外部分,因此「該基板設有一感應開關並具有一晶片感應點」等技術特徵係為習知手段,且系爭案第4 圖所示之習用無刷直流馬達之結構亦有揭櫫,決定理由不應憑藉引證諸案之圖式有無該「感應開關晶片」之裝置,作為駁回訴願之依據;另查,該利用矽鋼片的其中一極部的邊緣對準感應開關之晶片感應點,使定子之線圈受感應開關控制,而於各矽鋼片之極部產生不同極性之磁力,以順利驅動轉子而使馬達正確運轉之技術內容亦係為習知技術,於習知已公開有關無刷直流馬達之定子定位結構,其最終創設目的大抵皆係要令定子矽鋼片之極部與電路板之感應開關,於定子與電路板結合時,即可輕易完成兩者有效的對應關係,以祈馬達得以順利正常運轉,因此引證諸案之專利說明書自無須針對該既有技術部分之對應關係有所說明,因此,被告機關以該矽鋼片定位所欲達成之控制感應開關之晶片感應點的位置之習知技術內容,作為指摘並否定引證1 至5等專利未具證據性之理由頗有不明究理之處。

4.系爭案之定位塊係由矽鋼片一體成型,以供嵌入定位孔中,惟查,引證4 (88年9 月11日公告第00000000號「風扇定子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之第2 圖揭示一種定子結構,其中線圈座2 一側表面上設有定位區22(系爭案之定位塊),並於電路板3 (系爭案之基板)設有相對定位區22之定位孔31,且介於線圈座2 及電路板3 間的補極元件4(系爭案之矽鋼片)亦設有相對定位區22(定位塊)之定位孔42,藉由線圈座2 之定位區22、補極元件4 之定位孔42及電路板3 之定位孔31的結合關係使定子固定於一定位置;二者相較不難發現其手段實質並無不同,僅為該定位區22(定位塊)一者係位於線圈座表面,一者則從相同位置形成而且與矽鋼片一體成型之差別而已(如引證1 之比較圖),惟該由矽鋼片一體成型而成一定位塊之技術手段,如引證5 第3 、4 圖所示於極片中央彎折90度角之構形,泛見於各公開技術裡,係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5.綜上所述,系爭案專利範圍之技術內容,僅係利用引證諸案之定子所凸設的定位塊,與基板所設之定位孔相互結合,使矽鋼片其中一極部之邊界對準該感應開關之晶片感應點的位置,同樣達到準確定位定子之相同功效,並以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於矽鋼片一體成型一定位塊之些微差別,不具新型要件之「進步性」,確實已違反我國專利法第97條及98條第2 項之規定。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1.引證3 之定位柱並非與矽鋼片一體成型,雖有類似感應開關之構造但未揭露定位柱與感應開關晶片等元件之對應關係,即系爭案主要技術特徵該矽鋼片一體具有一組以上徑向相對之定位塊,而該基板於該矽鋼片其中一極部之邊界對準該感應開關之晶片感應點的位置,對應該矽鋼片之各該定位塊分別具有一定位孔,以供各該定位塊嵌入該定位孔中,以定位該矽鋼片。故引證1 至5 無法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之原因非僅為有無設置感應開關,主要係在於矽鋼片一體具有定位塊為直接定位,而該定位方式並未具體明確揭露於引證中。

2.查引證4 所揭示之技術結構主要係藉由線圈座上設有出線槽○○位區○○○路板設有一相對缺口及定位孔,使裝配工作更為迅速便利,其主要達成之功效與系爭案不同,且該定位方式亦屬間接定位,而引證5 第3 、4 圖所揭示極片彎折90度角之構形僅係作為上極片與下極片有較佳之磁感應效果且無須接頭、套筒即可達直接接合之目的,與係爭案之技術特徵及所欲達成之功效均有極大之差異,故難謂系爭案係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㈢參加人主張之理由:理由如被告答辯。

理 由

一、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參照),同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第2 項)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系爭案申請日為91年5 月17日,被告於92年6 月16日審定准予專利,則系爭案是否有應不予專利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合先敘明。

二、系爭案專利申請範圍,依卷附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係:一種馬達定子矽鋼片定位結構之改良,其包括:一基板,該基板之中央部位具有一固定孔,且該基板設有一感應開關,該感應開關具有一晶片感應點;一定子,該定子具有一軸套以供穿套於該基板之固定孔中定位,且該定子至少於鄰近該基板之一面嵌設有一矽鋼片,該矽鋼片具有數個徑向凸出之極部,且各極部外緣最接近相鄰之極部的部分定義為一邊界;一轉子,該轉子之中心處具有一軸,係軸係插設於該定子之軸套中,而該轉子具有一環形之永久磁鐵,且該環形之永久磁鐵係罩設於該定子;其特徵在於:該矽鋼片一體具有一組以上徑向相對之定位塊,而該基板於該矽鋼片其中一極部之邊界對準該感應開關之晶片感應點的位置,對應該矽鋼片之各該定位塊分別具有一定位孔,以供各該定位塊嵌入該定位孔中,以定位該矽鋼片。

三、原告於異議時係主張系爭案係利用引證1 至引證5 定子所凸設之定位塊與基板所設之定位孔相互結合,以達定位定子之相同功效,不具進步性,違反前揭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之規定。經查,系爭案係一種馬達定子矽鋼片定位結構之改良,並無不符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有關新型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定義之規定,應先敘明。次查,引證1 係83年5 月1 日公告第00000000號「小型散熱扇之定子結合構造」,其係包括有定子線圈、上、下磁極片、電路板及殼座,藉由設有適當外徑之金屬軸管貫穿定子線圈、上、下磁極片及電路板之中心孔結合成一體,再以金屬軸管之底部壓合於殼座之中心柱孔內。引證1 係以一金屬軸管設有數段不同之外徑,其中間段之外徑係大於二端之外徑,而用強力壓迫結合方式,將上極片、定子線圈及下極片由金屬軸管兩端壓入,使定子線圈固定在金屬軸管之較大徑位處,再結合電路板,然後再以金屬軸管底端插結在殼座之中心柱管。引證1 並未揭示系爭案之矽鋼片一體凸出有一組以上徑向相對之定位塊定位於基板相對設置之定位孔,使矽鋼片其中一極部之邊界能直接對準該感應開關之晶片感應點的位置之技術特徵。引證2 係87年9 月21日公告第00000000號「散熱風扇軸承之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其主要為一種專門應用於電子儀器及電腦之冷卻裝置,該裝置包含有:一框座,該框座上設有軸承座,該軸承座之中心位置則設有向上延伸之中空柱體,該中空柱體周邊套設有一定子,而在中空柱體中則套設有軸承,該軸承內壁上設有至少一個沿徑向延伸擴張之環形凹槽,另中空柱體一端上設有容置凹室,以使注入軸承中之潤滑油,可貯存於容置凹室中; 一扇體,其係套設在框座上之扇體,該扇體適當位置上設有沿扇體軸心向外延伸之軸桿,該軸桿可經凸環穿套在軸承中。引證2 上述結構內容亦未有系爭案之矽鋼片一體凸出有一組以上徑向相對之定位塊定位於基板相對設置之定位孔,使矽鋼片其中一極部之邊界能直接對準該感應開關之晶片感應點的位置之技術特徵之揭露。

四、引證3係90年5月11日公告第00000000號「易裝設定子之風扇結構改良(一)」新型專利案,其外殼體之容置空間內的固定座中央突設有軸套,軸套外周套設有電路板,電路板上方裝設有定子,軸套中央具有軸承孔,軸承孔內裝設有軸承,風扇座之心軸穿設過軸承的中孔後並以C 型扣環扣固,其特徵在於:固定座上方位於軸套外周突設有數個定位柱,定位柱中央均具有裝設孔,電路板對應於定位柱處具有可供螺件穿掣並螺固於裝設孔中的固定孔。經查,引證3 於固定座上方位於軸套外周突設有數個定位柱,定位柱中央均具有裝設孔,但引證3 之定位柱並非與矽鋼片一體成型,且未揭露系爭案之矽鋼片一體凸出有一組以上徑向相對之定位塊定位於基板相對設置之定位孔,使矽鋼片其中一極部之邊界能直接對準該感應開關之晶片感應點的位置之技術特徵,引證3自難謂具有系爭案可達精確定位矽鋼片之功效。引證4 係88年

9 月11日公告第00000000號「風扇定子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係於一線圈座上配置一電路板,並於該線圈座及電路板設有中心孔供轉子轉軸通過並呈定位轉動,其特徵在於:該線圈座一側表面外緣係設有出線槽,且於該側表面上設○○位區○ ○於○○路板上設有一相對出線槽之缺口及相對定位區之定位孔; 藉由上述電路板之缺口對正出線槽及利用定位孔和定位區固定於一定位置,藉以便利金屬線之線頭裝配工作。因此,引證4 主要著重在定位與便利金屬線之出線頭裝配工作,而其定位區(相當於系爭案定位塊)係位於線圈座上,並非如系爭案係將定位塊設於一體之矽鋼片上,亦未揭露系爭案之矽鋼片之定位塊定位於基板相對設置之定位孔,使矽鋼片其中一極部之邊界能直接對準該感應開關之晶片感應點的位置之技術特徵及其可達精確定位矽鋼片之功效。

五、引證5係85年7月21日公告第00000000號「散熱風扇之定子結合構造」新型專利案,其主要係由上極片、定子線圈座和下極片所組成;其特徵在於:定子構造之上極片和下極片在其兩磁極形成處均向外延伸一寬度,並分別將其向下和向上折90度角,又於上、下極片中央各凸設有一環形圓柱,剛好可以置入擺設於上極片和下極片中間的定子線圈座中央的圓孔並因此將上、下極片定位,再定子線圈座上端的兩側各設有一凸點,該凸點可穿入並迫緊上極片對應形成的兩個小圓孔,而將上極片結合起來;在定子線圈座底部的適當處亦延設有兩凸柱,該凸柱係貫穿下極片對應的圓孔及電路板預設的兩圓孔並與之結合,如此結合好的定子構造,便得以套入風扇座中央的中空柱管固定。引證5 主要係以單一定子上極片與下極片分別以向下和向上折90度角,而達到比堆疊矽鋼片更佳的磁感應效果。其定位柱即凸柱係位於定子線圈座上,並非如系爭案係將定位塊設於一體之矽鋼片上,亦未揭露系爭案之矽鋼片之定位塊定位於基板相對設置之定位孔,使矽鋼片其中一極部之邊界能直接對準該感應開關之晶片感應點的位置之技術特徵及其可達精確定位矽鋼片之功效,引證5亦不能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引證1至引證5均未揭露系爭案之定位塊設於一體之矽鋼片上,且於矽鋼片具有一組以上徑向相對之定位塊,而該基板於該矽鋼片其中一極部之邊界對準該感應開關之晶片感應點的位置,對應該矽鋼片之各該定位塊分別具有一定位孔,以供各該定位塊嵌入該定位孔中,以定位該矽鋼片之技術特徵,各引證之組合難謂可輕易思及上述技術內容,亦無法達到系爭案可精確定位矽鋼片之功效。因此,熟習該項技術領域之人運用引證1 至引證5 及其組合之既有技術或知識,尚難謂能輕易完成系爭案之技術內容,或達到系爭案精確定位矽鋼片之功效。原告主張上開引證案可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等等,並非可採。

七、原告雖聲請就系爭案送請鑑定系爭案感應開關晶片之裝置是否為既有技術之運用,以及系爭案矽鋼片一體成型具有定位塊是否確實具有增加精確對準之進步性。但查,系爭案改良部分並非在基板設有一感應開關並具有一晶片感應點習知技術之運用,而係矽鋼片一體具有一組以上徑向相對之定位塊,而該基板於該矽鋼片其中一極部之邊界對準該感應開關之晶片感應點的位置,對應該矽鋼片之各該定位塊分別具有一定位孔,以供各該定位塊嵌入該定位孔中,以定位該矽鋼片。因此,由基板設有一感應開關並具有一晶片感應點習知基本構件自難輕易思及系爭案上述改良之技術內容甚明。而系爭案之矽鋼片可由定位塊產生直接定位之效果,使用矽鋼片之極部的邊界精確對準該感應開關之晶片感應點,能正確感應出磁力變化,由感應開關精確地控制定子中線圈通電與否,以控制馬達穩定運轉,自具功效之增進。本件依系爭案及各引證案之專利說明書記載之內容已可明確判斷其等之結構及技術功效,上述引證案不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本院已說明判斷之理由如上,事證已臻明確,自無再行鑑定之必要。

八、從而被告以系爭案未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而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駁回,亦屬妥適,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並應對系爭案為異議成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