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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360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602號原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永慶訴訟代理人 卲瓊慧律師

倪伯萱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複 代理人 陳志傑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上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允許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86年12月31日以「異收縮超細纖維假撚加工紗的製造方法」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27812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92年3 月19日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0條第2 項及第22條第3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於93年9 月24日以(93)智專三㈢05055 字第093208803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參加人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0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