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74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嚴裕欽律師
幸秋妙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代 表 人 陳建仁(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黃欣欣律師劉昌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補助經費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94年度訴字第3743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李得灶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李得灶法官李玉卿法官林玫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處如主文欄所示,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