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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376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766號原 告 唯津食品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韋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前手)於民國(以下同)87年03月23日以「三井」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魚丸、... 、蟳肉絲」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852512號商標,並於92年間將上開商標移轉予原告。嗣參加人乙○○於93年01月31日以上開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對之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06月02日以中台廢字第940032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黃 秋 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裁判日期:200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