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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394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94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洪澄文

顏錦順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0年01月17日以「串聯式風扇」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即90年10月24日修正公佈)專利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旋參加人於92年01月16日提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認其與91年08月01日審定公告本相較,並未變更實質,准予修正。

案經被告依該修正本審查,於94年03月01日以(94)智專三㈡04074 字第0942018161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黃 秋 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