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62號原 告 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賴經臣
丙○○王建智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1年3 月18日以「自動二輪車之車體框架構造」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同時聲明以其在日本申請,申請日為2001年3 月23日之日本第0000-000000 號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案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吳東都法 官 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