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0411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複 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複 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楊翠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經訴字第094061384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0年4 月17日以「馬達定子組之改良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於92年1 月8日以其有違核准核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6 月27日以(94)智專三(二)04059 字第0942059073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應為異議成立之審定。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進步性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㈠原告主張:
按,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7條規定:「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以及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第查:
⒈申請案號第00000000號「馬達定子組之改良構造」新型
專利案(以下簡稱系爭案),係於90年4 月17日提出申請,經審定核准公告於91年10月11日專利公報上(公告第506655號),其結構特徵依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8 項獨立項所述是指:「⒈一種馬達定子組之改良構造,係包括:線圈座,繞有線圈;上極片組,係由二片以上之上極片組成疊置於線圈座上方,該各上極片設有數極端及由該各極端垂直延伸有磁極面,該各上極片之磁極面組成上極片組之總上磁極面;下極片組,係由二片以上之下極片組成疊置於線圈座下方,該各下極片設有數極端及由該各極端垂直延伸有磁極面,該各下極片之磁極面組成下極片組之總下磁極面。」、「⒏一種馬達定子組之改良構造,該定子組係由二片以上之矽鋼片疊置,該各矽鋼片係具有成輻射狀之數極柱,各極柱上各繞有線圈,及在該極柱極端各垂直延伸有磁極面,該定子組之總磁極面係各矽鋼片極柱之極端垂直延伸之各磁極面組成。」。
⒉次查,被告於異議審定理由書中認為:
引證1 及引證2 主要功效均僅及於當馬達於不正常狀況下停止轉動時,藉由磁極端缺角以產生不均磁力,迫使馬達繼續啟動運轉,以引證1 所揭露之單一上積磁軛片
12、下積磁軛片14若欲做複數化的作兩片以上之組合時,將因上積極軛片12、下積磁軛片14其周緣之磁片122、142 而無法上下疊置組合;而系爭案除具有引證1、及引證2之功效外並因其上、下極片組利用磁極面相互錯開設置,使其可採複數片疊置,故上、下極片組總磁極面之面積也相對增加,因此,轉子可具有較大之轉動扭力,此較結合引證1 及引證2 來論均有實質功效上之增進,故引證1 及引證2 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以及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揭露之技特徵及構造與引證1 及引證2 不同,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進步性。
以及,原決定機關駁回本案訴願之決定理由書中認為:
引證1 之上、下積磁軛片皆凸設有數磁片並呈交錯方式排列,其所界定之專利特徵在於:上、下積磁軛片之各磁片於其同一側設有一缺角,藉此提供一種實用之結構者。是以,引證1 僅揭露單一之上、下積磁軛片,無論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或圖式均未教示其單一之上、下積磁軛片亦可以做兩片以上之組合,與系爭案相較,引證1 、2 均難謂業已同時揭露系爭案「兩片以上」之上極片、下極片及各上極片、下極片之磁極面組成之上極片組、下極片組之總上磁極面及下磁極面等主要之整體結構特徵。再者,原告雖稱系爭案僅係利用引證1 、2加以組合變化,惟若單純依引證1 、2 之教示加以組合,將引證1 之單一上、下積磁軛片作兩片以上之組合時,將因上、下積磁軛片周緣之磁片而無法順利做上下疊置組合,若欲順利疊置組合則引證1 之上、下積磁軛片須為不同尺寸才可疊置,且因須加上周緣磁片之厚度,將增加完成後馬達之體積,不同於系爭案之整體構成。
⒊對於上述被告所持之理由來說,原告認為系爭案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組成結構,可增加磁通導通效果,進而可以增加轉子之轉動扭力,而不會有轉子之旋轉死角,進而使轉子易於起動,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引證
1 、2 所示之圖式以及說明書內容所呈現的技術、知識,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加功效,不具進步性要件:
系爭案與引證1 、2 所示為相同技術領域,都是屬於國際分類H02K類,且其設計要點都是在上、下磁極片極端垂直延伸的磁極面上,使其形成磁力不均的部位,而能克服轉子之旋轉死角及增加磁通導通效果。以及,引證
1 的上、下積磁軛片亦能進行複數片疊置組合,使上、下積磁軛片與軸管間具有較大的磁通導通量,增加轉子之轉動扭力,且可以錯開的磁片及其同一側所設置的缺角,使轉子無旋轉死角且易於起動,並且,引證2 的上、下極片疊置亦能增加總磁面積,使其具有較大的磁通導磁量,增加轉子的轉動扭力,且引證2 各極端的磁面上設置傾斜缺口,亦如系爭案所形成之總磁極面具向後傾斜狀,能使轉子無旋轉死角且易於起動,故系爭案僅為引證1 、2 之簡單應用,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易於思及達成,且系爭案無實質功效增進,而能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各獨立項及其附屬項均不具進步性。
⒋再就原決定機關駁回本案訴願之決定理由來說,原決定
機關認為若單純依引證1 、2 之教示加以組合,將引證1之單一上、下積磁軛片作兩片以上組合時,將因上、下積磁軛片周緣之磁片而無法順利做上下疊置組合,若欲順利疊置組合則引證1 之上、下積磁軛片須為不同尺寸才可疊置,對此理由,原告認為引證1 之上、下積磁軛片極端所形成轉折的磁片,並無尺寸的特定限制,只要符合圖式及說明書所述之上、下積磁軛片(12、14)周緣形成四片轉折磁片(122 、142 )可對合插入彼此間距中,皆可達成預期創作目的,可增加磁通導通效果,以及增加轉子之轉動扭力,且不會有轉子旋轉死角,進而使轉子易於起動。並且,引證1 所揭示的單一上積磁軛片12、下積磁軛片14如欲做複數化的兩片以上組合時,複數片的上積磁軛片12的圓面積即使相等,以及,上、下積磁軛片(12、14)周緣轉折的磁片(122 、
142 )即使對合插入彼此間距中,皆留有間距可提供另一疊置的上、下積磁軛片(12、14)周緣轉折的磁片(
122 、142 )再插入間距當中,而原決定機關認為若欲順利組合則上、下積磁軛片(12、14)須為不同尺寸才可疊置,如此,即如同系爭案第1 圖、第2 圖、第3 圖及第4 圖所示之上極片組(11、21)磁極面(113 、
213 )、下極片組(12、22 ) 磁極面(123 、223 )皆為不同尺寸而能順利的相對插入間距中,亦即,原決定機關所述不正是呼應了,熟習該項技術者可輕易的藉由查看引證1 之上、下積磁軛片(12、14)的技術、知識,而將上、下積磁軛片(12 、14 )周緣所形成凸伸而出及轉折的磁片(122 、142 ),可以不等面積尺寸的對合插入上、下積磁軛片(12 、14 )之各磁片(
122 、142 )間距中,因此,系爭案為熟習該技術者依引證1 的技術內容,可輕易於思及達成。
再者,原決定機關認為引證1 之上、下積磁軛片(12、14)的疊置組合須加上周緣磁片之厚度,將增加完成後馬達之體積,不同於系爭案之整體構成,對此理由,原告認為引證1 之上、下積磁軛片(12、14)的疊置組合,其周緣所凸伸而出的磁片(122 、142 )厚度,於上、下積磁軛片(12、14)的磁片(122 、142 )相對插設在彼此的間距中,並不會造成體積增加,反倒是系爭案以數片上極片(110 、210 、310 )及下極片(120、220 、320 )的疊置組合,其彼此之間形成階層狀,才會增加馬達厚度,並且,利用上極片(110 、210 、
310 )及下極片(120 、220 、320 )的疊置組合,將造成整體構成的馬達體積變大,而不利於馬達小型化及微型化製作,並且,如果要製造出特定尺寸的馬達,則數片上極片(110 、210 、310 )及下極片(120 、
220 、320 )的疊置組合所增加的厚度,必然會佔用多數特定尺寸之空間,進而壓縮了線圈座(10、20、30)高度,造成線圈(101 、201 、301 )的繞線數量變少,所能產生的磁力變小等缺點,如此,反造成特定尺寸的馬達效率減弱,因此,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僅為引證1 、2 之集合所作的些微變化,於作用功效上,並不超出引證1 、2 範疇,且又會有體積增大及不利於小型化製造之缺點,於實際製造組裝上,並無實質功效增進處。
再者,系爭案之構造繁複,且其疊置組裝為了達成增加磁通導通效果,以及增加轉子轉動扭力,使轉子不會產生旋轉死角,而必須具有二片以上之上、下極片,且於各上下極片之各極端處必須沖製出垂直延伸的磁極面,以及在疊置組合時,需考慮到各極片的磁極面均需展開且不重疊,才能達到上述增加磁通導通效果,及增加轉子轉動扭力,相較於此,引證1 則只是將上、下積磁軛片(12,14 )凸設有數磁片(122,142 )並呈交錯排列,且於上、下積磁軛片(12,14 )之各磁片(122,142)同一側設一缺角(123,143 ),即可令磁片(12,14)與對應之永久磁鐵43形成磁力不均,而令轉子不會產生旋轉死角,以及,引證2 之上、下極片組(6,5 )僅呈板狀,且各磁極端5a至5d(及6a至6d)具有一傾斜缺口16,即能達到增加磁通導通效果,以及增加轉子轉動扭力,因此,系爭案的繁複組成結構,僅能達到與引證
1 、2 相同之功效,系爭案顯無功效增進,而不具進步性。
⒌綜上論陳,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2 至第7項
之附屬項,可由引證1 、2 之技術內容證明系爭案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易於思及達成且無實質功效增進,並且,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又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同屬於利用發明主要構成部份,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線圈座雖有別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線圈座,惟其疊置上、下磁極片形成上、下磁極片組,以及在上、下磁極片極端垂直延伸成磁極面,及變化磁極面長度,而形成等長或不等長,錯開或重疊等形態,皆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為相同技術,同樣可由前述論證得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至第13項技術內容亦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易於思及達成且無實質功效增進,而不具進步性要件,今,被告調查事實及證據結果,非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所為之處分有違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為此,謹請鈞院詳為查核,判決如訴之聲明,藉維法紀。
㈡被告主張:
⒈訴訟理由主要係認為系爭案僅為結合引證1 及引證2之
習知既有技術的簡單應用,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易於思及達成,且未能增加功效,不具進步性要件。查引證1 為第00000000號「冷卻風扇馬達定子之積磁軛片改良」專利案,其主要技術特徵在於:上、下積磁軛片之各磁片於其同一側設有一缺角,藉此提供一種實用之結構者,引證2 為美國西元1990年2 月6 日公告之第0000000 號「TWO-PHASE DC BRUSHLESS MOTOR」專利案,其主要技術特徵為一線圈座7 繞有線圈8 ,在線圈座7 兩側有定子心5 、6 ,該定子心5 、6 各有磁極端5a-5d 、6a-6
d ,定子心係呈板片狀疊置,其磁極端5a-5d 、6a-6d各有一傾斜缺口16。引證1 僅揭露單一之上、下積磁軛片,無論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或圖式均未教示其單一之上、下積磁軛片亦可以做兩片以上之組合,且由圖式第1 圖之外觀圖觀之,其上、下積磁軛片之間隙並無空間供原告所稱可以錯開做兩片以上之組合;引證2 並未揭露系爭案之上極片、下極片垂直延伸有磁極面及各上極片、下極片之磁極面組成之上極片組、下極片組之總上磁極面及總下磁極面;依原告稱系爭案僅係利用引證
1 、2 加以組合變化,惟若單純依引證1 、2 之教示加以組合,將引證1 之單一上、下積磁軛片做成兩片以上之組合時,將因上、下積磁軛片周緣之磁片而無法順利做上下疊置組合,若欲順利疊置組合則引證1 之上、下積磁軛片須為不同尺寸才可疊置,且因須加上周緣磁片之厚度,將增加完成後馬達之體積,不同於系爭案之整體構成。且系爭案除具有引證1 、2 之功效外,並因其上、下極片組利用磁極面相互錯開設置,使其可採「兩片以上」之複數片疊置,故其上、下極片組總磁極面之面積亦相對增加,因此轉子可具有較大之轉動扭力,相較於引證1 、2 之組合,仍具有實質功效上之增進,故引證1 及引證2 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7 項其均為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該獨立項具進步性則其所依附之各附屬項亦具進步性。
⒉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及構造與
引證1 及引證2 不同,系爭案屬徑向繞線定子組其定子係由兩片以上之矽鋼片疊置,各該矽鋼片係具有成輻射狀之數極柱,各極柱上繞有線圈及在該極柱端各垂直延伸有磁極面,該定子組之總磁極面係由各矽鋼片極柱之極端垂直延伸之各磁極面組成,其所欲達成之目的及功效為當馬達於不正常狀況下停止轉動時,藉由磁極端缺角以產生不均磁力迫使馬達繼續啟動運轉,及其轉子可具有較大之轉動扭力;而引證1 及引證2 屬於軸向繞線定子組並未具有系爭案之技術結構,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
9 至14項其均為依附於第8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該獨立項具進步性則其所依附之各附屬項亦具進步性。
⒊另有關原告所稱系爭案之構造繁複且將增大體積等等意
見,事實上原告係預設結合引證1 以及引證2 以達系爭案之功效,惟結合引證1 以及引證2 並無法證明系爭案不具有進步性,故原告此等意見並無法成立。
⒋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敬請駁回原告之訴。
㈢參加人主張:
⒈本件爭點所在:
⑴系爭案之技術特徵是否僅為習知技術?
①原告主張系爭案之上極片組11、下極片組12,與習
知技術同成360 °環繞在線圈座周側,且該上極片組11、下極片組12之總感磁面積並未增加。②原告主張系爭案上極片組11、下極片組12之上、下
總磁極面114 、124 形成不等之磁通量,與轉子之永久磁鐵形成不均等之感應,為引證1 、2 已公開之習知技術。
⑵系爭案是否有增進功效?
①原告主張系爭案之總感磁面積並未增加,所以系爭案未能增進功效。
②原告主張系爭案上極片組11、下極片組12由複數片疊置結果,該厚度之增加,反而會削弱感磁能力。
⒉被告之處分並未違法:
⑴系爭案為「一種馬達定子組之改良構造」,該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 (第1 獨立項)之 技術內容包括:線圈座,繞有線圈;上極片組,係由二片以上之上極片組成疊置於線圈座上方,該各上極片設有數極端及由該各極端垂直延伸有磁極面,該各上極片之磁極面組成上極片組之總上磁極面;下極片組,係由二片以上之下極片組成疊置於線圈座下方,該各下極片設有數極端及由該各極端垂直延伸有磁極面,該各下極片之磁極面組成下極片組之總下磁極面。
⑵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 (第2 獨立項)之 技術內
容為:該定子組係由二片以上之矽鋼片疊置,該各矽鋼片係具有成輻射狀之數極柱,各極柱上各繞有線圈,及在該極柱極端各垂直延伸有磁極面,該定子組之總磁極面係由各矽鋼片極柱之極端垂直延伸之各磁極面組成。
⑶原告所提異議證據1 為系爭案專利公報影本;證據2
為82年11月1 日審定公告第00000000號「冷卻風扇馬達定子之積磁軛片改良」專利案(即引證1 );證據
3 為美國1990年2 月6 日公告之第0000000 號專利案(即引證2 );證據4 為證據3 之部分頁數中譯本。
⑷被告認定:「結合引證1 及引證2 與系爭案相較,引
證1 及引證2 之主要功效均僅及於當馬達於不正常狀況下停止轉動時,藉由磁極端缺角以產生不均磁力,迫使馬達繼續啟動運轉,以引證1 所揭露之單一上積磁軛片12、下積磁軛片14若欲做複數化的作兩片以上之組合時,將因上積磁軛片12、下積磁軛片14其周緣之磁片122 、142 而無法上下疊置組合;而系爭案除具引證1 及引證2 之功效外並因其上、下極片組利用磁極面相互錯開設置,使其可採複數片疊置,故上、下極片組總磁極面之面積也相對增加,因此轉子可具有較大之轉動扭力,此較結合引證1 及引證2 來論均有實質功效上之增進,故引證1 及引證2 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及構造與引證1 及引證2 不同,系爭案屬徑向繞線定子組,其定子係由兩片以上之矽鋼片疊置,各該矽鋼片係具有成輻射狀之數極柱,各極柱上繞有線圈及在該極柱端各垂直延伸有磁極面,該定子組之總磁極面係由各矽鋼片極柱之極端垂直延伸之各磁極面組成,其所欲達成之目的及功效為當馬達於不正常狀況下停止轉動時,藉由磁極端缺角以產生不均磁力迫使馬達繼續啟動運轉,及其轉子可具有較大之轉動扭力;而引證1 及引證2 屬於軸向繞線定子組,並未具有系爭案之技術結構,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7 項均為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9 至14項均為依附於第8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該獨立項具進步性則其所依附之各附屬項亦具進步性。
⑸經查,系爭案係改良如系爭案說明書第11、12圖所示
習知之定子組構造,該上極片92、下極片94雖延伸彎折有側牆95、96加大感應面,但該上極片92、下極片94本身導磁通路之截面厚度仍無增加,因此磁通導通效果不佳,所產生轉動扭力不足及轉速不穩定、飄浮等問題。【系爭案說明書第4 頁第6 行以下】。引證1所揭示之構造、技術手段與系爭案說明書第11、12圖所示習知之定子組構造相同,因此,該引證1 為系爭案改進對象,且該引證1 所揭露之技術手段係僅具有單一上積磁軛片12與下積磁軛片14,若欲藉由引證
2 所揭示之疊合技術概念(實際上引證1 並未揭示有該疊合技術概念)將該引證1 之上積磁軛片12與下積磁軛片14做複數化的作兩片以上之組合時,將因上積磁軛片12、下積磁軛片14周緣之磁片122 、142 未作錯開設計,而無法作上下疊置組合;況且,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上、下極片組,各由二片以上之極片組成疊置,其與軸管間係具有較大之導磁通路,且該上、下極片組之總磁極面之面積可以不變或增加,因此,該轉子可以具有較大之轉動扭力,整體而言,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亦具有功效之增進,被告認定結合該引證1 及引證2 並無法主張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1 獨立項)不具進步性,並無違誤。
⑹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第2 獨立項)界定
之定子組構造為徑向繞線定子組,該定子係由兩片以上之矽鋼片疊置,各該矽鋼片係具有成輻射狀之數極柱,各極柱上繞有線圈及在該極柱端各垂直延伸有磁極面,該定子組之總磁極面係由各矽鋼片極柱之極端垂直延伸之各磁極面組成。而該引證1 及引證2 為軸向繞線定子組,該定子組構造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界定者完全不同,被告認定該引證1 及引證2並未具有系爭案之技術結構,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進步性,並無違誤。
⒊原告主張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之論述,並非事實:
⑴原告起訴理由⒊主張「引證1 的上、下積磁軛片亦能
進行複數片疊置組合,使上、下積磁軛片與軸管間具有較大的磁通導通量,增加轉子之轉動扭力,且可以錯開的磁片及其同一側所設置的缺角,‧‧‧。」云云。
⑵原告上述主張理由⒊並非事實,於該引證1 中均未教
示有將上、下積磁軛片作複數片疊置組合之技術內容,且由該引證1 所揭示之上、下積磁軛片作複數片疊置組合時,將因上積磁軛片12、下積磁軛片14周緣之磁片122 、142 未作錯開設計,而無法作上下疊置組合,原告該主張僅係後見之明,並不足以採信。
⑶原告起訴理由⒋主張:「引證1 之上、下積磁軛片極
端所形成轉折的磁片,並無尺寸的特定限制,只要符合圖式及說明書所述之上、下積磁軛片12、14周緣形成四片轉折磁片122 、142 可對合插入彼此間距中,即可達成預期創作目的,可增加磁通導通效果,以及增加轉子之轉動扭力,且不會有轉子旋轉死角,進而使轉子易於起動。」云云。
⑷原告之上述主張理由⒋係如理由⒊所述僅係「後見之
明」,該引證1 之說明書及圖式均未教示有將上、下積磁軛片作複數片疊置組合之技術內容,且該引證1之上、下積磁軛片極端所形成轉折的磁片,正如原告所述並無尺寸的記載,因此欲將該相同尺寸之上、下積磁軛片(引證1 之說明書及圖式未教示將數上、下積磁軛片形成不同尺寸)作複數片疊置組合時,即如被告所述:將因上積磁軛片12、下積磁軛片14周緣之磁片122 、142 未作錯開設計,而無法作上下疊置組合,因此,原告所述理由並不足採。
⑸原告起訴理由⒋續主張:「引證1 所揭示的單一上積
磁軛片12、下積磁軛片14如欲做複數化的兩片以上組合時,複數片的上積磁軛片12的圓面積即使相等,以及,上、下積磁軛片12、14周緣轉折的磁片122 、
142 即使對合插入彼此間距中,‧‧‧」云云。⑹系爭案之上述主張理由⒋僅係混淆事實之詞,按,被
告認定該「單一上積磁軛片12、下積磁軛片14如欲做複數化的兩片以上組合時」,其係指將該「複數片的積磁軛片疊置為上積磁軛片12」或將該「複數片的積磁軛片疊置為下積磁軛片14」,如此「相等圓面積的積磁軛片周緣之磁片122 、142 ,因其未作錯開設計,而無法作上下疊置組合形成二片以上之上積磁軛片12,或二片以上之下積磁軛片14」。其並非如原告所述是否可以「將上積磁軛片12周緣轉折的磁片122 插入於下積磁軛片14周緣轉折之磁片142 間距當中」,或將「下積磁軛片14周緣轉折的磁片142 插入於上積磁軛片12周緣轉折之磁片122 間距當中」之認定,因此,該引證1 確實無法將二片以上之上積磁軛片12,或二片以上之下積磁軛片14疊置組合。原告所述該主張理由僅係混淆之詞,並不足採。
⑺原告起訴理由⒋續主張:「引證1 之上、下積磁軛片
12、14的疊置組合,其周緣所凸伸而出的磁片122 、
142 相對插設在彼此的間距中,並不會造成體積增加,反倒是系爭案以數片上極片110 、210 、310 及下極片120 、220 、320 的疊置組合,其彼此之間形成階層狀,才會增加馬達厚度,並且利用上極片110 、
210 、310 及下極片120 、220 、320 的疊置組合,將造成整體構成的馬達體積變大,而不利於馬達小型化及微型化製作,‧‧‧。」云云。
⑻首先應特予陳明者,系爭案之創作目的在於:如何可
以增加磁通導通效果,進而可以增加轉子之轉動扭力;以及不會有轉子之旋轉死角,進而使轉子易於起動等目的。因此,原告主張系爭案之馬達體積變大與系爭案之創作目的無關。且該主張理由更可證明該引證
1 未揭示或教示有系爭案之技術特徵,即該上、下極片組,係由二片以上之上、下極片組成疊置,及系爭案該技術特徵係可以增加轉子之轉動扭力,以及不會有轉子之旋轉死角等功效之增進,系爭案確實係具有進步性,原告所述理由,並不足採。
⑼原告起訴理由⒋又主張:「系爭案之構造繁複,且其
疊置組裝為了增加磁通導通效果,以及增加轉子轉動扭力,使轉子不會產生旋轉死角,必須具有二片以上之上、下極片,且於各上下極片之各極端處必須沖製出垂直延伸的磁極面,以及在疊置組合時,需考慮到各極形的磁極面均需展開且不重疊,才能達到上述增加磁通導通效果,及增加轉子轉動扭力,相較於此,引證1 則只是將上、下積磁軛片12、14凸設有數磁片
122、142 並呈交錯排列,‧‧‧。」云云。⑽原告之上述主張理由更可證明下列事實:①引證1「
僅只是將上、下積磁軛片凸設有數磁片,並使上、下積磁軛片呈交錯排列」。與系爭案「上極片組(下極片組)係各由二片以上之上極片(下極片)組成疊置」之技術特徵完全不同。②引證1 及引證2 皆未揭示有系爭案之技術特徵。③引證1 及引證2 更未教示將二引證案結合,係可達成系爭案之技術內容與功效。④系爭案之技術特徵非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具有功效之增進。
⒋系爭案之技術特徵非為習知技術:
⑴原告以系爭案之「上極片組11、下極片組12,與習知
技術同成360 °環繞在線圈座周側,且該上極片組11、下極片組12之總感磁面積並未增加」為由,主張系爭案為運用習知技術云云,惟該主張並非事實,茲說明如下:
①系爭案之創作目的,係在改良如第11、12圖所示之
習知定子組構造,因導磁通路之截面厚度未能增加,以致於磁通導通效果不佳等問題。今系爭案之構造,主要即在增加磁通導通效果,進而可以增加轉子之轉動扭力。
②系爭案係各由二片以上之上極片110 、下極片120
疊置成該上極片組11、下極片組12,上極片110 、下極片120 各延伸有數極端112 、122 ,極端112、122 終端各垂直延伸有磁極面113 、123 。
③系爭案總磁極面113 、123 面積,可依使用上之需
要,而有不同之設計:其可以成未重疊之錯開並排設計(如第4 圖所示),或形成部分重疊之設置(如第6 、7 圖所示)。如此,當系爭案延伸之磁極面113 或123 各成重疊之設置時,該磁極面113 或
123 之總磁極面面積113 或123 ,自然會較大於傳統之總磁極面面積。今原告認系爭案之總感磁面積並未增加,而與習知技術同成360 °環繞在線圈座周側者,其主張並不完全正確。
④況且,系爭案之創作目的在改良導磁通路之截面厚
度未能增加,以致於磁通導通效果不佳等問題。今系爭案將二片以上之上極片110 、下極片120 疊置成該上極片組11、下極片組12,如此一來,該上極片組11、下極片組12之導磁通路之截面厚度,較傳統單一極片之厚度,顯然增加增加了一個上極片11
0 或下極片120 之厚度,使該磁通導通效果可以獲得顯著改善,因該技術手段與引證1 、2 明顯不同,則系爭案未運用習知技術,且亦有功效增進之事實即可自明。
⑵原告主張系爭案係運用習知技術,其所持理由在於:
「上極片組11、下極片組12之上、下總磁極面114 、
124 形成不等之磁通量,與轉子之永久磁鐵形成不均等之感應,為引證1 、2 已公開之習知技術」。茲因該項主張並非事實,爰說明如下:
①進步性之認定,應以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整體技
術內容」合併考量,實不可單就某一元件或某一局部技術作為認定之依據。此等認定標準,有專利審查基準得為參照:「進步性之審查,‧‧‧應確實依據引證資料所載之技術或知識,針對發明之技術內容,綜合發明之目的、功效,研判其是否克服選擇或結合之困難度,而獲得突出的技術特徵或顯然的進步,加以判斷」。
②又,「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有二項以上時,應就
每一請求項各別判斷其進步性。」;及「獨立項之新型具有進步性者,其附屬項當然具有進步性」,此復為專利審查基準所明示,併予敘明。
③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共有14項,該第1 項、第8 項
為獨立項,其餘第2 至7 項、第9 至14項為附屬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8 項(獨立項)之技術特徵,並非原告主張之「利用上、下總磁極面114 、124 形成不等之磁通量,與轉子之永久磁鐵形成不均等之感應」等技術,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8 項(獨立項)之技術特徵係具有進步性。
④原告主張系爭案「利用上、下總磁極面114 、124
形成不等之磁通量,與轉子之永久磁鐵形成不均等之感應」等技術,係被列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7項、第9 至14項之附屬項。因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8 項(獨立項)已如前述具有進步性,則被載入在附屬項之該「利用上、下總磁極面
114 、124 形成不等之磁通量,與轉子之永久磁鐵形成不均等之感應」等技術內容,亦當然具有進步性。
⒌系爭案具有功效之增進:
⑴原告主張系爭案之總感磁面積並未增加,所以系爭案未能增進功效云云,此種說法似是而非,蓋:
①系爭案之創作目的,既在改良導磁通路之截面厚度
未能增加,以致於磁通導通效果不佳等問題,則該上、下總磁極面114 、124 之總感磁面積是否增加,即非系爭案所要解決之問題。
②更何況,該總磁極面113 、123 面積,係可以利用
該磁極面114 、124 形成部分重疊之設置(如第6、7 圖所示),以增加該總磁極面113 、123 面積,如此,系爭案亦非如具原告主張未能增進功效。
⑵原告主張系爭案上極片組11、下極片組12由複數片疊
置結果,該厚度之增加,反而會削弱感磁能力,此等說法顯與事實不符,蓋:
依電磁學理論,系爭案上極片組11、下極片組12由複數片疊置結果,該截面厚度之增加,可以使該導磁通路變得更大,如此,會有更佳磁通導通效果。今原告主張其反而會削弱感磁能力,實無所據。
⒍結論
綜上所述,系爭案具有進步性,被告所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並無違法,敬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依93年7 月1 日公布施行之專利法第136 條第1 項之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出之異議案,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及「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及第98 條 第2 項所明定。而公告中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同法第97條至第99條等規定提起異議者,依同法第102 條規定,得自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備具異議書,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之。從而,系爭案有無違反前揭專利法情事而應不予專利,依法應由異議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案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二、本件系爭第00000000號「馬達定子組之改良構造」新型專利案,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界定其係包括:線圈座,繞有線圈;上極片組,係由二片以上之上極片組成疊置於線圈座上方,該各上極片設有數極端及由該各極端垂直延伸有磁極面,該各上極片之磁極面組成上極片組之總上磁極面;下極片組,係由二片以上之下極片組成疊置於線圈座下方,該各下極片設有數極端及由該各極端垂直延伸有磁極面,該各下極片之磁極面組成下極片組之總下磁極面。另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獨立項則界定該定子組係由二片以上之矽鋼片疊置,該各矽鋼片係具有成輻射狀之數極柱,各極柱上各繞有線圈,及在該極柱極端各垂直伸有磁極面,該定子組之總磁極面係由各矽鋼片極柱之極端垂直延伸之各磁極面組成者。
原告所提異議證據2 係82年11月1 日公告第00000000號「冷卻風扇馬達定子之積磁軛片改良」新型專利案(即引證1)公報及說明書影本,異議證據3 、4 係西元1990年2 月6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 號「TWO-PHASE DC BRUSHLESS MOTOR」專利案(即引證2 )公報及部分中譯。案經被告審查,認結合引證1 、2 與系爭案相較,引證1 、2 之主要功效均僅及於當馬達於不正常狀況下停止轉動時,藉由磁極端缺角以產生不均磁力,迫使馬達繼續啟動運轉。又以引證1 所揭露單一之上積磁軛片、下積磁軛片若欲做複數化的作兩片以上之組合時,將因上積磁軛片、下積磁軛片周緣之磁片而無法上下疊置組合;而系爭案除具有引證1 、2 之功效外,並因其上、下極片組利用磁極面相互錯開設置,使其可採複數片疊置,故上、下極片組總磁極面之面積相對增加,轉子可具有較大之轉動扭力,具有實質功效上之增進,引證1 、2 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7 項均為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該獨立項具進步性,則其所依附之各附屬項亦具進步性。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屬徑向繞線定子組,其定子係由兩片以上之矽鋼片疊置,各該矽鋼片係具有成輻射狀之數極柱,各極柱上繞有線圈及在該極柱端各垂直延伸有磁極面,該定子組之總磁極面係由各矽鋼片極柱之極端垂直延伸之各磁極面組成,其所欲達成之目的及功效為當馬達於不正常狀況下停止轉動時,藉由磁極端缺角以產生不均磁力迫使馬達繼續啟動運轉,及其轉子可具有較大之轉動扭力;而引證1 、
2 屬於軸向繞線定子組,並未具有系爭案之技術結構,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9 至14項均為依附於第8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該獨立項具進步性,則其所依附之各附屬項亦具進步性,乃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依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兩造及參加人之主張,各如事實欄所載,其爭點厥為系爭案是否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進步性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三、經查,引證1 之上、下積磁軛片皆凸設有數磁片並呈交錯方式排列,其所界定之專利特徵在於:上、下積磁軛片之各磁片於其同一側設有一缺角,藉此提供一種實用之結構者;是以,引證1 僅揭露單一之上、下積磁軛片,無論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或圖式均未教示其單一之上、下積磁軛片亦可以做兩片以上之組合,且由圖式第1 圖之外觀圖觀之,其上、下積磁軛片之間隙並無空間供原告所稱可以錯開做兩片以上之組合。而引證2 線圈座兩側設有定子心,該定子心各有磁極端,定子心係呈板片狀疊置,各磁極端具有一傾斜缺口者;是引證2 並未揭露系爭案之上極片、下極片垂直延伸有磁極面及各上極片、下極片之磁極面組成之上極片組、下極片組之總上磁極面及總下磁極面。引證1 、2 與系爭案相較,均難謂業已同時揭露系爭案「兩片以上」之上極片、下極片及各上極片、下極片之磁極面組成之上極片組、下極片組之總上磁極面及下磁極面等主要之整體結構特徵(系爭案第2圖較佳實施例及第3 圖揭示有3 片之上極片、下極片)。原告雖稱系爭案僅係利用引證1 、2 加以組合變化,惟若單純依引證1 、2 之教示加以組合,將引證1 之單一上、下積磁軛片做作兩片以上之組合時,將因上、下積磁軛片周緣之磁片而無法順利做上下疊置組合,若欲順利疊置組合則引證1之上、下積磁軛片須為不同尺寸才可疊置,且因須加上周緣磁片之厚度,將增加完成後馬達之體積,不同於系爭案之整體構成。且系爭案除具有引證1 、2 之功效外,並因其上、下極片組利用磁極面相互錯開設置,使其可採「兩片以上」之複數片疊置,故其上、下極片組總磁極面之面積亦相對增加,因此轉子可具有較大之轉動扭力,相較於引證1 、2 之組合,仍具有實質功效上之增進。至於原告訴稱引證1 之上、下積磁軛片極端所形成轉折的磁片,並無尺寸的特定限制,只要符合圖式及說明書所述之上、下積磁軛片周緣形成四片轉折磁片可對合插入彼此間距中,即可達成預期創作目的云云,實乃「後見之明」;蓋引證1 之說明書及圖式均未教示有將上、下積磁軛片作複數片疊置組合之技術內容,且該引證1 之上、下積磁軛片極端所形成轉折的磁片,正如原告所述並無尺寸的記載,因此欲將該相同尺寸之上、下積磁軛片作複數片疊置組合時,將因上積磁軛片、下積磁軛片周緣之磁片未作錯開設計,而無法作上下疊置組合,是原告上開所訴,實不足採。次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獨立項所界定之馬達定子組之改良構造,參照其第8 圖所示,其係一種徑向繞線方式所形成之定子組,其定子組係由兩片以上之矽鋼片疊置,各該矽鋼片具有成輻射狀之數極柱,各極柱上繞有線圈,及在該極柱端各垂直延伸有磁極面,該定子組之總磁極面係由各矽鋼片極柱之極端垂直延伸之各磁極面組成者;其所欲達成之目的及功效為當馬達於不正常狀況下停止轉動時,藉由磁極端缺角以產生不均磁力迫使馬達繼續啟動運轉,及其轉子可具有較大之轉動扭力。而引證1 、2 則屬於軸向繞線定子組之結構,與系爭案前述之結構特徵迥然不同,仍無法充分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獨立項所界定之專利特徵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而不具進步性。末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7 項及第9 至14項係依附於各該獨立項( 第1 項及第8 項) 之附屬項,乃建構於各該獨立項之上,包含各該獨立項所述之特徵,引證1 、2 之組合既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8 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自亦無法證明其各附屬項不具進步性。
另原告訴稱系爭案之構造繁複且將增大體積等節,查系爭案之創作目的在於如何可以增加磁通導通效果,進而可以增加轉子之轉動扭力,以及不會有轉子之旋轉死角,進而使轉子易於起動等目的;原告上開主張,顯與系爭案之創作目的無關,併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引證1 、2 之結合仍無法證明系爭案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進步性之規定;原告所訴,核不足採。從而,被告所為本件「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法 官 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