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683號原 告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周志安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複 代理人 柳瑜珊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上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允許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1年9月13日以「Wintech及圖」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代理進出口服務及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情提供、‧‧‧代理電腦軟體及電腦硬體、通訊類產品、電視機、發光二極體等之經銷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審定第190812號服務標章。嗣參加人於92年11月4日以該審定服務標章有違當時商標法第77條準用第37條第7及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其後商標法於同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被告爰依現行商標法第85條第2項及第89條第1項規定,將該審定服務標章視為商標逕予註冊,並依同法有關商標異議之規定續行審查,以93年8月11日中台異字第92146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第190812號「Wintech及圖」商標(原服務標章)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1月17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參加人並於同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經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