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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訴字第 84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41號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之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街 ○號,依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法 官 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0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