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954號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90年1 月8 日以「扇葉結構」向被告申請第00000000號新式樣專利在案,後更正新式樣名稱為「扇葉」,經被告再審查後於91年8 月6 日以(91)智專三(一)03008 字第09185004040 號核准審定書審定應予專利。惟公告期間中關係人乙○○就此提起異議,經被告復於93年11月23日以
(93)智專三(一)03011 字第09321041880 號異議審定書審定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其仍不甘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許 瑞 助法 官 陳 鴻 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