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交訴更字第1號原 告 葉庠宏(原名:葉建宏)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代 表 人 王卓鈞(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洪清火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96年1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免職處分係以原告涉入周人蔘電玩弊案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提起公訴之刑事案件為據,該案件刻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1 號案件審理中,本件裁判須以其判決結果為先決問題,於96年1 月29日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1 號案件已於101 年4 月25日終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李維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