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簡字第00279號原 告 中泉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陳永仁(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府訴字第094267353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被告稽查人員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7 日14時30分,至臺北市○○區○○路○○號1 樓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稽查勤務,查認原告未取得被告核發運作核可文件,即從事毒性化學物質「重鉻酸鉀」之運作行為,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被告遂掣發94年9 月7 日T001352 號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嗣依同法第35條第7 款規定,以94年9 月13日毒字第Y00000000 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處原告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罰鍰,原告不服,經提起訴願,遭訴願駁回後,就罰鍰部分仍然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貯存重鉻酸鉀而未取得被告核可文件之行為,是否即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 條規定:「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
⒉被告稽查人員所查獲之「重鉻酸鉀」樣品,係以密封瓶裝
,性狀安定,不會有蒸發、氧化情事,毫無污染環境更無危害人體健康事實,被告誤認實情逕為告發處分,自屬違誤。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 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
下:一、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二、運作: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第2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最低管制限量。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量低於前項限量並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第8 條、第11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之限制。」第35條第7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七、違反第27條第2 項規定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者。」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2 月23日環署毒字第0000000000B 號公告修正多氯聯苯等161 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主旨:公告修正『多氯聯苯等16
1 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 條、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27條。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含附表1 所列多氯聯苯等161 列管編號、25
2 種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物質(列管編號001 至019 、022 至126 及128 至164), 其最低管制限量及毒性分類如附表1 。…十一、運作附表1 所列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署88年12月24日(88)環署毒字第0083778 號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及其有關法令辦理。附各物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一覽表如附表4 。(一)運作列管編號001 至019 及022至066 者,不適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陸之改善規定。
…」⒉卷查本件被告於事實欄所敘時、地,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稽
查勤務,發現原告貯存毒性化學物質「重鉻酸鉀」之運作行為,未取得被告核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之運作核可文件,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第
2 項規定,被告依法告發處分,並無違誤。次查原告表示:「原告放置在密封樣品櫃內重量僅有半斤重鉻酸鉀樣品,系爭藥品以密封瓶裝,性狀安定,不會蒸發、氧化情事,毫無污染環境更無危害人體健康事實」一節,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運作」係指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第貳點第3 款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其單一物質任一時刻之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者,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運作之核可申請表格式及其申請須知規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可。換言之,原告運作(貯存)毒性化學物質(重鉻酸鉀含六價鉻含量達1w/w﹪以上),其重量即使低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最低管制限量(500 公斤),仍應報經被告核可後始得運作。本件原告貯存毒性化學物質重鉻酸鉀濃度為99.5﹪w/w 以上,換算成六價鉻含量為35.2﹪w/w 以上,原告即應取得運作核可,方得運作。從而,被告依首揭法條及公告之規定,處原告6 萬元罰鍰,並無不合。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 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
下:一、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二、運作: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2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最低管制限量。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量低於前項限量並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第8 條、第11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之限制。」第35條第7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七、違反第27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者。」第36條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巿由直轄巿政府為之;在縣(巿)由縣(巿)政府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直轄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2 月23日環署毒字第0000000000B 號公告修正多氯聯苯等161 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主旨:公告修正『多氯聯苯等161 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 條、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27條。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含附表1 所列多氯聯苯等161 列管編號、252 種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物質(列管編號001 至019 、022 至126及128 至164), 其最低管制限量及毒性分類如附表1。…
十一、運作附表1 所列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署88年12月24日(88)環署毒字第0083778 號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及其有關法令辦理。附各物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一覽表如附表4 。(一)運作列管編號00
1 至019 及022 至066 者,不適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陸之改善規定。…」
附表1 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列管編號No │055 │├──────────┼────────────┤│序號 │02 │├──────────┼────────────┤│中文名稱 │重鉻酸鉀 │├──────────┼────────────┤│英文名稱 │Potassium dichromate │├──────────┼────────────┤│分子式 │K2Cr2O7 │├──────────┼────────────┤│化學文摘設登記號碼 │0000-00-0 ││CAS.Number │ │├──────────┼────────────┤│最低管制限量(公斤)│500 │├──────────┼────────────┤│管制濃度標準w/w ﹪ │六價鉻含量達1﹪以上 │├──────────┼────────────┤│毒性分類 │2 │└──────────┴────────────┘附表4 各物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一覽表┌───────────┬───────────┐│列管編號No │055 │├───────────┼───────────┤│序號 │02 │├───────────┼───────────┤│中文名稱 │重鉻酸鉀 │├───────────┼───────────┤│英文名稱 │Potassium dichromate │├───────────┼───────────┤│分子式 │K2Cr2O7 │├───────────┼───────────┤│化學文摘設登記號碼 │0000-00-0 ││CAS.Number │ │├───────────┼───────────┤│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82.12.24 │├───────────┼───────────┤│備註 │無改善期限 │└───────────┴───────────┘臺北市政府90年8 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0年9 月1 日起生效。…七、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㈡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告自83年起便將系爭重鉻酸鉀存放於密
封櫃內,並未進行運作使用,且其重量僅有半斤重。又重鉻酸鉀於85年5 月31日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公告當時並無明定清理方法及改善期限,而被告亦未事先予以指導改善,即逕處6 萬元罰鍰,實有不當云云。
㈢查本件被告於事實欄所敘時、地,查認原告未取得被告核發
運作核可文件,即從事毒性化學物質「重鉻酸鉀」之運作行為(貯存),此有被告94年9月7日毒性化學物質稽查紀錄影本附卷可稽。次按前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之多氯聯苯等161 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規定,所謂毒性化學物質係指含量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物質,故本件系爭重鉻酸鉀內含六價鉻含量達1w/w%(重量百分比)以上即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管制項目。又本案毒性化學物質重鉻酸鉀(K2Cr2O7)濃 度為99.5%w/w 以上,換算成六價鉻含量為35.2%w/w 以上。是被告審認原告所持有之系爭重鉻酸鉀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自屬有據。
㈣至原告主張系爭重鉻酸鉀自83年起便存放在密封櫃內,僅半
斤重且未運作使用,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年5 月31日公告重鉻酸鉀為毒性化學物質時,並未公告清理方法及改善期限,被告亦未事先予以指導改善,即逕行處分,實有不當等節。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 條第2 款規定,所謂運作係指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原告自承83年起貯存系爭重鉻酸鉀之事實,自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所規定之運作行為。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係於82年12月24日公告重鉻酸鉀為毒性化學物質,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量低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最低管制限量(重鉻酸鉀最低管制限量為500 公斤)並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同法第8 條、第11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之限制;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第貳點第3 款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其單一物質任一時刻之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者,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運作之核可申請表格式及其申請須知規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可。是本件原告自83年起即運作(貯存)毒性化學物質(重鉻酸鉀含六價鉻含量達1w/w%以上),其重量即使低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最低管制限量(500 公斤),仍應報經被告核可後始得運作,違者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7 款規定,被告即應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是原告主張被告未先指導改善,即逕予處罰云云,核屬誤解法令不足採據。從而,被告以原告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依同法第35第7 款規定,處以法定最低額6萬元罰鍰,並無不合,訴願決定因而維持原處分,實屬允當。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36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第四庭 法 官 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