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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簡字第 54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548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5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法 官 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裁判日期:200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