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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05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058號原 告 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0年12月21日以「組合式連接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8月16日(94)智專三㈡04066字第0942075671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王碧芳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