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02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022號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送達代收人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丙○○前於民國(下同)90年2 月19日以「一種易製造及易組裝之棘動扳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嗣經被告審查,審查期間丙○○於92年9 月3 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案經被告認所為之修正並未變更實質,依修正本審查,於94年9 月21日以 (94) 智專三 (三)字 第0942087295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丙○○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楊 莉 莉法 官 林 文 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