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19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197號原 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陳瑞隆(部長)

參 加 人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1年04月18日以「組合式散熱鰭片㈡」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第27條、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98條之

1 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4年05月31日以(94)智專三㈡04070 字第09

420 49616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乃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黃 秋 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