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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19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197號原 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陳瑞隆(部長)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參 加 人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 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3年3 月1 日上午9 時4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林 育 如法 官 黃 秋 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