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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26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69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代 表 人 乙○○○○○○

參 加 人 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送達代收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美商摩勒克斯公司、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美商摩勒克斯公司前於91年5 月1 日以「電連接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嗣美商摩勒克斯公司將申請權2 分之1 讓與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經被告准予專利及申請權讓與之登記。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利案有違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8 月18日以(94)智專三(二)字第0942076292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美商摩勒克斯公司、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美商摩勒克斯公司、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