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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28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3號原 告 蔚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丙○○前於92年1 月30日以「360 度噴灑水噴頭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

105 條準用第27條及第98條之1 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7 月29日以(94)智專三(三)05073字第0942069251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2-07